江陰法院關于重大涉企債務糾紛處置的調研報告
作者:夏明豐 發布時間:2014-07-14 瀏覽次數:1523
內容提要:近年來發生的重大涉企債務(含棄企逃債)糾紛,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也進一步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有鑒于此,江陰法院對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特點、成因、危害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并提出建立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預警機制、健全重大涉企債務糾紛協同處置機制、強化對重大涉企債務糾紛差異化處置機制等三項對策。
江陰地處東部沿海,各類企業基數大、種類多,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產業政策、市場環境、經營決策等各種因素的疊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無處不在。同時,江陰市場經濟發育較為成熟,法治化程度較高,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涉企糾紛會迅速傳導至司法領域,法院涉企債務案件的變化成為反應經濟形勢的晴雨表。近年來,江陰先后出現巨升紡織財務負責人陳某非法集資案、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案、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等重大涉企債務案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糾紛。本報告以典型案件為例證進行分析探討,報告所稱的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主要指金錢類債務單個案件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系列案件總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棄企逃債,在本市引發重大群體性訴訟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企債務案件。
一、近期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案件的新特點
蘇南地區作為民營中小企業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市場疲軟、資金緊張等問題逐漸出現。近兩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仍不穩定,各種經濟因素處在不斷的變革中,一些涉企債務糾紛的深層次問題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視。
1、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
近年來,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此類糾紛一旦爆發,往往引發大量系列案件,總標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實際控制及關聯企業出現資金鏈問題,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11月攜款出逃美國。銀行、小貸公司、企業職工等債權人得知該消息后先后起訴,除企業本身外,還波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來,江陰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總標的額約5億元,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2、涉案法律關系復雜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一旦發生,往往存在工資款糾紛、民間借貸(集資)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工程款糾紛、擔保合同糾紛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股東虛構、抽逃出資糾紛等多個糾紛類型,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如江陰某公司在缺乏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開發建設商鋪并進行出售,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規劃、建設工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等多種復雜法律關系。
3、涉案主體多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涉及的主體往往包含多個關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個人。部分銀行貸款時推出“聯保”制度,由于企業相互擔保,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一個企業產生問題,連鎖反應不可估量。江陰法院2011年底受理的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亞特公司申請破產之前共向單位和個人集資1.2億多元,涉及單位6家,個人42人,涉及集資款數額巨大,人數眾多。
4、糾紛爆發前難以識別
現階段企業主逃債呈突發性,加上企業融資體外循環,不在賬上反映,出事前沒有特別預兆,老板突然失蹤,引發系列糾紛。如2011年底以來江陰法院的多個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轄區鎮(街道)政府通報,要求針對個別企業發生的業主棄企逃債事件處理提供法律幫助。從實際情況看,考慮到維權成本、企業聲譽等原因,部分企業在產生債務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救濟權利,進入司法途徑的重大涉企糾紛僅暴露企業債務的“冰山一角”。
二、重大涉企糾紛產生的成因分析
1、 企業融資難
江陰中小企業多,此類企業自有資金量小,而銀行貸款審核嚴格,且以盈利為目的,在貸款時都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當一個企業發展較好時,貸款就容易,當企業需要貸款渡過難關時,往往因為還貸能力較弱,無法貸到款,企業若想繼續發展,只能向民間融資,甚至靠借高利貸去維持企業的運營。江陰民間資本充足,形成了一批專職放貸者,部分借款月息達到5%,企業借債后很多企業的利潤就是讓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業,發生重大債務糾紛的企業往往有大量的民間借貸資金無法償還,甚至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2011年底,長涇法庭轄區發生2起企業老板因融資困難、借貸資金無法歸還導致自殺的極端案例。
2、企業風險監管乏力。
江陰許多企業是從上世紀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開始發展的,雖然經過30多年的發展,但很多投資人尚未轉變觀念,還停留在家庭經營管理模式。生產資金不通過企業會計賬簿,投資人將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私人的錢,在帳外循環,隨意支用,個人及家庭的吃用開支均來自企業資金,毫無約束。企業生產經營處于非監控狀態,很多企業賬目僅是為了應付稅務部門的檢查,而沒有將企業財務作為一項管理活動,導致監管困難。
3、行業性風險增大。
近年來,江陰在傳統的紡織、鋼鐵、化工等工業基礎上謀求轉型升級,企業轉型過程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諸如宏觀環境不確定、融資難、創新力不足、稅費負擔重、人才短缺等問題,當前民營企業遇到這些風險時,由于企業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導致不少本來很有前景的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夭折。例如:在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投資了多家光伏行業,目前正遭遇行業寒冬,形勢不容樂觀;近期禽流感疫情爆發,對家禽養殖、零售業帶來行業性巨大沖擊,由此引發的糾紛可能會迅速傳導整個行業。
4、資本原始積累后移民。
由于面臨著國內諸多不確定的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對高質量生活、優質環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慮,不少企業主、甚至金融機構負責人,借海外投資的名義不斷轉移資產。部分中小企業主用實業做抵押,獲得貸款后去海外投資移民,也有企業主事先把資產轉移到海外,等時機“成熟”即宣告破產,“裸商”的出現,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危害。
三、重大涉企糾紛對法院工作的挑戰
1、“案多人少”矛盾加劇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幾乎都涉及財產保全,承辦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時間用在采取保全措施,進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沒有時間開庭審理案件,未結案數量居高不下。審理中財產線索難找,資產難查,評估拍賣費時費力,變現困難,造成矛盾積累。
2、 企業主逃債導致審理難、執行難
債務人逃債下落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增加了辦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業管理混亂,財務賬冊不全,法院認定事實難度加大,且無法通過調解結案。在執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已提前轉移、隱藏了財產,導致法院執行難。
3、 維穩壓力增大
債務人資產大多已在銀行進行抵押,一些資產還做了二次抵押,而企業賬戶基本沒有現金存在,債權人在銀行等有抵押權的債務清償后所剩無幾。不少債權人為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不愿意走訴訟途徑,而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2012年下半年,江陰某寺廟建設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級承建單位約32家,供應商近百家,農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訪,影響到社會穩定。
4、 刑民案件交織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資金,隨意領用公司資金后不結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債權人提出認為借款人存在集資詐騙,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但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加上集資時間長,賬冊不全,支付手續不規范。法院雖然懷疑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沒有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很難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決定。
四、重大涉企案件有效處置機制的構建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預警機制
市場經濟的發展減弱了政府的調控能力,但一旦社會矛盾糾紛集中引發,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時,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為此,對于重大債務涉訴企業,有必要建立預警機制,為防范風險和提前獲得決策信息打下基礎。通過組建專門的預警機構,加強分工協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稅務、工商部門識別企業拖欠稅費或有偷逃稅收情況,每月銷售收入過低等企業非正?,F象;勞動監察部門識別企業有拖欠工人工資、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停產等現象;金融辦、銀行等機構,發現企業延遲還貸、付息,產值無明顯變化,但短時間內大量融資現象;法院通過開發相應的軟件,進行非正常案件的識別提醒(如債務類案件涉案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短時間內出現系列訴訟等),并對類信息積極整理,及時發現涉企債務糾紛異常案件。對各職能部門匯總的信息,預警機構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報,供政府參考及各部門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糾紛的協同處置機制
通過預警機構發現企業主潛逃、或拖欠集體工資等情況后,建立協同處置機制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重大涉企糾紛一旦形成,應有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處置糾紛工作領導小組。由法院、公安、勞動監察部門、信訪、司法、商貿、街道(鎮)等有關部門作為小組成員,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法院部門負責提前介入,保全企業財產,控制局勢,避免事態的擴大化;公安對涉嫌犯罪的,應落實好限制出國出境等邊控措施,并使用通緝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歸案,便于糾紛處理;商貿、工業園區負責排查摸底,進一步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涉困企業的各項信息,筑好聯保單位的防火墻;街道(鎮)、社區、行業協會、信訪等部門,要做好當事人的引導工作,能夠解決的依法合理解決;人事勞動部門做好涉企的資料整理,統計欠薪情況,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討和仲裁工作,同時引導失業人員積極應對、分流,在本轄區同類企業迅速實現再就業。
3、強化對重大涉企債務糾紛差異化處置的司法措施
案件審理前,對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初步查清涉訴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企業規模、產業性質、當前經營狀況(市場前景)、轄區政府意見等內容,結合企業的涉訴案由,識別重大涉企案件糾紛。對于股權轉讓糾紛、產品質量糾紛、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應界定為正常涉訴糾紛。除此之外,應界定為重大涉企債務,說明企業已經陷入債務危機,對該類糾紛應按不同情形區別處置。
一是企業債務以到期金融債務為主,企業規模較大且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較好,政府有強烈挽救意愿的,法院通過專報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會議紀要,確定挽救方案。二是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運轉正常,因宏觀調控等因素暫時出現資金困難,但債務風險仍能控制的,或者企業負債率較低且規模較大的,法院維持寬緩的財產保全措施,通過調解、和解延長債務履行期,幫助企業渡過資金難關。三是企業負債率較高且主營產業無競爭優勢,或者涉訴企業屬于印染、電鍍、化工、扣板等重點淘汰行業,視情追加財產保全措施,及時判決,引導企業有序退出市場。四是企業嚴重資不抵債或企業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企業主“跑路”),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及時采取封查、扣押等保全措施,全面查控企業資產,依法引導工人有序進入仲裁、訴訟的司法軌道,及時審理結案,多方籌措資金支付工人工資,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