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報社廣告賠償案件的評析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4-07-08 瀏覽次數:1125
因報社刊登了一則投資廣告,廣告內容為“好消息:本公司即有雄厚的私募資金,良好的服務質量。現有莊家馬上要進行拉升的黑馬在手,并給出具體的介入,出貨時間和價格,全程跟蹤到底。誠征加盟!以下是收費標準!一檔15個交易日39%,漲幅目標按照1000元/只收取;……先盈利,后收費!財富熱線:021-29951681、15901749706、
本院認為: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均應作嚴格審查,若未盡審查義務或審查不嚴,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中的廣告主新華西公司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其提供的地址門牌號碼也不存在。被告雖辯稱刊登廣告時盡到了審查義務,但其提供不了新華西公司的真實名稱及地址,已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但原告在匯款過程中也存在過錯,被告刊登的廣告右下方用黑體字提示“廣告效用請先驗證,本報不承擔擔保責任”,而原告在匯出43.75萬前,連報紙刊登的新華西證券公司都沒有去過,也未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再者,原告是與公司做生意,應將錢款匯入公司的帳上,而原告僅通過幾次電話聯系就將43萬余元匯入一陌生人帳戶,其本人顯然未盡到一個投資人應有的審慎和注意義務。
本案中,原告雖然證明了從其銀行卡上匯出43.75萬元的事實,但不能證明其將資金匯入廣告中的新華西公司帳戶或“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是否真實存在?原告的匯款損失與被告所刊登的新華西證券公司廣告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本案中,原告雖然通過銀行匯出43.75萬元,但原告卻匯入戶名為潘某的個人賬戶,而潘某和新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原告無法證據證明,也無法證明該款項是應新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第二種意見:被告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作為廣告經營者,在刊登廣告時對廣告主真實地址和真實名稱未進行嚴格審查,致使目前無法找到廣告主,其對于廣告主欺詐得逞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應對此后果承擔過錯責任。但是,原告在匯款過程中也存在過錯,僅通過幾次電話聯系就將錢匯出,其本人顯然未盡到應有的審慎和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原告損失是否存在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雖不能證明其款項是匯往新華西證券公司的,但原告銀行卡上確實匯出43.7萬元到潘某卡上,原、被告不在同一地,從常理推斷,原告應該是受騙匯款,且有公安部門的立案材料,原告被騙的事實是存在的。因此,被告作為廣告刊出方,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承擔10%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廣告主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強調消費者受損害的后果與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受欺騙和誤導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原告并非將其資金匯入被告刊登廣告中的新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也非廣告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