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上午9時,泰州高新區法院院長朱建華獨任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

 

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與相向行駛的汽車發生碰撞事故,雙方不同程度受損,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鑒定,王某案發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0.51mg/100ml,遠超過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標準。

 

獨任庭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較低,注重加強庭審引導和法律釋明,全面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和實體權利。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獨任法官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將在征求社區矯正機構的調查意見后,準確量刑,擇日宣告判決。

 

推行“獨任法官負責制”試點工作以來,泰州高新區法院從院長開始獨任辦案,落實辦案任務,并通過率先垂范,加大對全院獨任審判工作的指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