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難”一直是困擾法院民事審判的難題,為此各級法院采取措施解決這個癥結,最高院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和疏導了送達難題。郵寄送達措施實施將近10年,其中也存在一些誤區和問題需要完善和解決,本文擬對問題進行梳理并提出相關完善措施。

 

郵寄送達存在問題表現如下:

 

一、承辦法官一律首選郵寄送達,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效率降低。民事案件每年快速增長,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民事審判面臨“案多人少”的現象更突出,許多法官將分到的案件不加以區分,全部交由書記員進行郵寄送達,如果郵寄被退回才采取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等方式。現實中,許多案件可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完成的。這不僅造成了法院的經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同時延長辦案時間,降低辦案效率。

 

二、郵局投遞人員送達不規范,責任心不強,郵局間配合溝通不暢,導致未能及時有效送達。郵局投遞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培訓,又沒有相關的責任規定,有的為聘用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許多訴訟文書未能及時有效送達,特快專寄成為“特慢問題專寄”。如投遞人員未認真核實收件人身份,被其他人以收件人名義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將郵件交由未成年人及相關親屬簽收;一次送達不成即隨意退回郵件、收件人簽收郵件后長時間不退回回執等,諸多種種不僅耽誤了案件的正常審理,嚴重的甚至導致已決案件由于送達不到位引發程序問題而不得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

 

各個郵局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和配合,導致送達回執久拖不至。一般情況下外地當事人簽收回執后,由送達地郵局將送達回執寄回寄出地郵局,再由寄出地郵局退回至法院。這需要收寄局與送達局之間的密切配合,但現實中卻往往很難做到。由于有的郵局快遞量大或兩局之間距離較遠,常常存在未能及時退回送達回執甚至將送達回執遺失的情況,導致法院未能及時收回送達回執原件,而僅能以復印件或郵局打印的送達憑證作為送達依據,這使案件送達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三、當事人拒不配合簽收郵件,導致郵件被退回延誤審限。許多當事人對于法院的專遞持排斥態度,一律不予簽收,郵局工作人員按照最高院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但實踐中往往當收件人打開郵件,發現是法院的訴訟文書時,便直接拒絕簽收;而有的當事人本人未在家,其同住成年家屬往往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拒絕簽收郵件,由于郵局工作人員無權留置訴訟文書,只能退回郵件,再由案件承辦人采用直接送達方式進行送達,導致審理期限被一再延誤。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三個方面提出以下完善對策:

 

一、從法院層面來講,在立案階段,應由原告認真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確定原被告的聯系方式;在接收案件后,承辦人要對案件進行分類,因案而宜,對離法院距離近、爭議不大、適用調解的案件盡量選擇直接送達,不宜一律適用郵寄送達;郵寄發出后,承辦人及書記員應及時查閱送達情況,并將反饋情況分類再使用其他送達方式。總之,送達應因分類對待,考慮案件的情況選擇送達方式,以達到高效低碳的目標。

 

二、從郵局及郵遞人員來講,首先,要加強對郵遞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相關法律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法律意識,增強其責任心;其次,要加強法院與郵局的合作及郵局間的銜接配合,進一步規范加強送達的方式和力度,設立法院專遞專線負責、專線反饋機制,建立工作考評獎懲機制,強化責任與效率;再次,要引入競爭機制,采用市場化形式招標選擇法院專遞機構,由人民法院擇優確定投遞部門。由于缺少競爭機制,容易使郵政部門掉以輕心,在服務質量上大打折扣。筆者認為,可以引入競爭機制,給予經審核認定具有投遞法院專遞能力的民營快遞公司參選的權利,由法院從中擇優選擇。

 

三、從法律層面來講,更改留置送達的條件,賦予郵政投遞人員留置送達的權力。對于留置送達的條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明確,法院工作人員在直接送達中因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才有權進行直接送達,而法律并沒有賦予郵寄送達中投遞人員留置送達郵件的權利。因此,應賦予郵寄人員留置送達的權利,當遭遇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時,郵政人員即有權結合使用留置送達。筆者建議,可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將郵局投遞人員列為法定送達人,賦予其留置送達的權力,第一,對于當事人自己多次明確拒絕簽收的,可適用留置送達或直接視為送達;第二,對于當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屬拒不接收的,可以適用留置送達。對拒不簽收訴訟文書的,可由投遞人員將郵件留置在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在送達回執上注明即可視為送達,以此提高法院郵寄送達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