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與被告沈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豫皂民初字第0074號判決:一、解除原告劉某與被告沈某于201185日簽訂的租房協議一份;二、原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搬離承租的廠房及辦公室,并自2011810日起按照每月2100元標準支付被告沈某租金至實際搬離之日止;三、被告沈某收取的40000元扣除上述租金后的余額由被告沈某在原告劉某搬離后三日返還給原告劉某。后劉某提起上訴,20121210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中民終字第1262號民事調解書,雙方約定: 一、解除上訴人劉某與被上訴人沈某于201185日簽訂的租賃協議一份,上訴人劉某于201278日搬離承租的廠房;二、被上訴人沈某于20121220日前一次性退還上訴人劉某租金22000,逾期不付,被上訴人沈某自愿支付上訴人劉某每天500元違約金。后調解書經原被告雙方簽收后生效。因沈某未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日期給付劉某22000元租金,劉某于2014414日向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沈某給付租金22000元及違約金240000元。沈某認為劉某的違約金執行請求過高,大大超過了劉某所受損失的范圍,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對于240000元違約金是否應該全部執行問題,產生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   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不應該得到全部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定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本金的十倍多,已經大大超出劉某的損失,因此本案最多只能支持劉某22000元租金的30%, 即6600元的違約金執行申請。

 

第二種意見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本案中所產生的違約金已經是本金的十倍多, 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調解內容違法,加之劉某在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多才申請執行,導致執行程序中執行難度較大,為了妥善解決糾紛,應該由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對違約金予以調整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民事調解書是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內容也合法,不符合再審條件。雖然本案中違約金非常高,但這是沈某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造成的,理所應當接受法律的懲罰,劉某的執行申請應該得到全部支持。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本案中民事調解書經案件當事人簽收以后即具有與生效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屬于法院執行法律文書的范圍。劉某的執行申請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執行申請的期間,因此劉某按照民事調解書的約定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雖然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本金的十倍多,但是調解書內容是雙方自愿達成的, 沈某在簽收法院送達的民事調解書時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借貸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有關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的法律規定是針對雙方合同的行為。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也是針對合同行為的法律規定。民事調解書和一般合同不同。依照國家現行法律規范,生效民事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樣具有強制力、既判力和執行力。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及其所確認的調解協議依法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執行中所產生的爭議根本不屬于任何“合同糾紛”。因此本案中調解書不具備再審條件,沈某應該按照調解書內容履行全部法律義務。造成違約金過高是沈某未按照調解書約定日期履行法律義務造成的,理所應當接受法律的懲罰。執行中只有嚴格按照法律文書執行才能體現法律文書的強制性,維護司法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