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據證據規則依法采信了標的物價值鑒定報告,保護了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20077月原告宋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協議一份,原告購買該公司價值270萬元的一批設備,原告支付價款后,被告只交付了部分設備,而擅自將其他六件設備轉賣他人。原告因此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相應貨款,但雙方對該六件設備的價值存在爭議,原告主張價值60余萬元,而被告則主張應按其轉賣的12.5萬元返還,其中電盤及變壓器賣了8萬元,地磅、叉車、裝載機及行吊賣了4.5萬元。

因難以達成一致,雙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該部分設備的價值進行鑒定。經鑒定,認定電盤及變壓器價值5萬元,地磅、叉車、裝載機及行吊共價值10.5萬元。原告看到相比被告的自認,鑒定的價格有高有低,便以價高者為準,主張地磅等設備按照鑒定的10.5萬元計算,電盤及變壓器則按被告自認的8萬元計算,合計18.5萬元。被告則認為應按鑒定結論統一計算。

法院認為,對標的物進行價值鑒定是原被告自己的選擇,原告也沒有其他證據能推翻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而且鑒定結論的效力具有整體性,原告只部分認可鑒定結論則破壞了效力的整體性,有違公平原則,故本案應當以鑒定結論確定標的物的價值,遂對原告主張不予采信,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貨款1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