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判中,認定未成年人構成犯罪亦堅持犯罪構成要件完備說,但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認定未成年犯罪時,既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認定;又要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慎罪慎刑。在對未成年人犯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區別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并通過合理的處理方式來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對社會利益的保護。

1,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而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體是作案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目前仍然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齡化趨勢,在這些未成年人犯罪中閑散未成年人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高發群體。他們是一群18歲以下正值法定入學年齡,不在學、無職業的青少年,學校不管、家長不管、社會無人管,整日在社會上閑耍取樂,極易受社會環境中的不良影響而步入歧途。在押未成年人犯罪中捕前系閑散未成年人犯罪的占到82%,其中76%以上是中小學輟學學生,他們有的因看了黃色書刊或錄像,難以自控,犯了強奸罪;有的在玩樂中拉幫結伙,逞強好勝,殘忍地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更多的是在玩樂中消費欲望惡性膨脹,沒有錢就去偷就去搶。這些閑散未成年人,在犯罪以前已具備的特征主要有,學業失敗的經歷,有較長時期行為不良習性,擇友帶很大盲目性,處于家庭、學校、社會監管無力的狀態。

未成年人,在刑法學意義上可以分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兩部分,這兩部分人在刑法上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時年齡的認定,一直是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點把握的問題。它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大小,適用何種刑罰的問題。我們認為在未成年人年齡的確定影響到其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時,應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就低認定。對于確定無法查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年齡的,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不能查明是否達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關健年齡點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能查明被告人已經達到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關健年齡的但不能查明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其實施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犯罪的主觀方面由罪過、犯罪動機、目的等因素來表明。其中,罪過是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的故意或者過失狀態。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隨意性,較少預謀,盲目講求江湖義氣,缺乏正確的是非觀念,盲從色彩濃厚,對犯罪后果考慮較少,主觀惡性較成年人為弱。根據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相關規定,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當前本地未成年人犯罪與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與目的有一定的差異性;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多為“呈強好勝”型和“貪圖享受”型,如為幫助朋友出氣而隨意毆打他人,為獲取上網、玩游戲、買衣服的錢而搶劫,為好玩而盜竊他人摩托車等;外來未成年人犯罪多為“受人操縱”型和“迫于生計”型,以摩托車、助力車為盜竊對象的盜竊團伙和以聾啞未成年人為主體的盜竊團伙基本上都是由成年人操縱的外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因求業無門、生活無著的外來未成年人走上搶劫、盜竊犯罪道路的具有相當數量。

近年來,我們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還發現“宣揚暴力的網絡游戲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誘因之一”。網絡游戲玩家中,青少年占八成左右,有一部分青少年為此成癮,博殺、搶戰的游戲,宣揚暴力至上的價值觀,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受其影響導致違法犯罪。在我們審判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中,有近一半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沉湎、癡迷網吧。夜以繼日的呆在網吧中,需要一和對他們來說數目不小的網費開支。我們所判案件中有30%以上的是被告人為籌集上網資金而進行搶劫、盜竊的,許多未成年被告人直接在網吧內物色作案對象,犯罪地點就發生在網吧及其附近,還有多起利用網絡進行搶劫的案件中,幾名男女未成年人就是利用少女在網吧與他人聊天,然后打電話將男網友誘至他們指定的偏僻地點進行搶劫。

3.未成年人犯罪客體的特殊性。犯罪客體,根據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與通說,是指為我國刑法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盡管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多元化,侵犯的客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但總的來講,未成年人犯罪的客體和具體對象相對說還是比較集中的,主要是侵財類犯罪(盜竊、搶劫、搶奪等)、侵犯人身類犯罪(故意傷害、強奸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這三大類型。且長期以來,未成年人財產犯罪仍十分突出,占案件總數的80%左右。我們認為,這與未成年犯罪人經濟上處于不獨立或者弱勢地位有密切的聯系。還有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面對花花綠綠的物質世界,沒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除部分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因貧困鋌而走險外,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是受拜金主義,享受主義的影響,更多的是在玩樂中消費欲望惡性膨脹,為追求生活享受,滿足個人私欲而實施侵財犯罪,這些人人生追求錯位,受豐富物質生活的誘惑,與奢侈生活優越者進行盲目攀比后的心理失衡,最終走入歧途。

具體來說,在搶劫犯罪中,外來未成年人攔路搶劫現象突出,閑散未成年人對在校未成年人的“拗分”強索行為(當然根據現行司解釋,此類行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亦是長期存在;在盜竊犯罪,入戶盜竊,盜竊電動車、助力車,盜竊手機等通訊工具是三大主要盜竊行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主要是因瑣事報復或朋友義氣而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輕傷。

因此相對于未成年人來說,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的客體較為集中、范圍較為狹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能力有限,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存在局限性。

4.未成年人犯罪客觀方面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成年人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某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客觀行為體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作案形式呈“聚合性”,共同犯罪多。因賭氣、出氣或是義氣、霸氣而共同結伙違法犯罪的不在少數。從其組織結構來看,有的共同住一條街、一個村或是相隔不遠的街坊、鄰居;有的是以前的同學、校友或同窗;有的是親戚關系;有的則是匿名交往而結識的朋友等等。這些未成年人與本地、外地的社會閑散人員糾集,平時常聚集在一起,電子游戲廳、歌舞廳、網吧是其經常光顧之地,其參加共同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識淡薄,無原則講義氣,一旦有人提意犯罪,也就稀里糊涂地參與進去,缺乏控制自己行為的意志和排除不良誘因的能力。這些人頭腦簡單,做事不計后果。在聚眾斗毆、搶劫案件中表現尤為明顯;二是作案手段相對簡單。作案前有預謀、有準備的少,臨時起意、一時沖動的多。有組織、有分工的少,簡單共同犯罪的多;三是作案對象中未成年人占有相當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識較弱,而犯罪未成年人對同齡人的情況亦更為熟悉,實施犯罪更容易成功。

我們對未成年人犯罪構成要件的特殊性進行研究,旨在少年司法實踐中,應當做到:在定罪上,對于同樣的行為,如果是成年人實施,構成犯罪;而由未成年人實施,就可能不視為是犯罪,如情節輕微的強索案件、盜竊案件;在不定罪難以為法律和社會所容忍,定罪又明顯過重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可采用輕罪名替換重罪名的方法以降低刑罰適用的標準;如對情節一般的強索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取代搶劫罪。在量刑上,尤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我們應當確定非刑罰化優于刑罰處罰,非監禁刑優于監禁刑的理念。對于自由刑的適用,一是要慎重判處,優先適用非監禁刑或非刑罰處理方式,二是要慎重量刑,避免刑罰的過量適用,從而盡量減少自由刑對未成年人適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