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執行難”必須綜合治理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6-20 瀏覽次數:1585
執行工作雖然是法院的一項專業業務,但因為執行工作的好壞事關經濟社會的全局、事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事關社會穩定、事關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因此,解決“執行難”也要像解決社會治安那樣,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執行輿論聲勢
由于歷史的原因,有相當一部分人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缺乏。這種現象甚至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中也存在著。“執行難”中的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現象大都由此而生。這種現象對社會上有法不依的現象又起了一種催化的作用,使得執行工作難上添難。因此,在充分發揮執法者主觀能動性的同時,有必要運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把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并通過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社會法治環境。使得執行工作直接處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那些神通廣大的“有法不依”者再也難以藏身了,執行工作變得真正“陽光化”作業。被執行人也會在強大的法治氛圍中自動“投降”,放棄各種僥幸心理,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通過對重大、疑難或典型執行個案的公開報道,對賴債、逃債的被執行人具有輿論警示作用的公開處理,使其他法律主體悉知被執行人的資信狀況,從而避免與被執行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因不知情而產生不良債務的可能,而一般的公眾也通過具體案例學習了法律知識,受到了法制教育進而自覺以國家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這樣能調動社會輿論的力量給被執行人施加強大的社會壓力促其服法,大大改變了執行工作的被動孤立局面。
二、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人員自身素質
執法者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執法活動的質量。當前是一個改革開放的時代,多種矛盾紛繁復雜,當事人也各具心態,在執法時有配合的,也有不配合的,而通過宣傳法律來調整當事人心態需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加之近年的法律法規還在不斷的修訂,政府部門也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出臺新政策,這就要求我們執行人員不但要有精深的專業法學理論知識,還要不斷了解新法律新政策,并且能融會貫通,只有具備了這些高素質,才能在案件中針對當事人的心態對癥下藥,引導他們服從法律,遵紀守法,完成執行任務,但要做到這些并不是輕而易舉的,必須要有大量的臺下功夫,所以每個執行人員都要不斷加強自身的學習以熟悉、掌握各類法律政策,了解社會動態,準確地把握法律,研究執法藝術,提高執法水平,樹立執法形象。
三、講究執行藝術、靈活開展執行工作
執行工作中,在當前實際操作中注重引導當事人雙方協商和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為當前執行難的主要問題是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低下,企業虧損嚴重,有的甚至資不抵債,加之下崗工人增多,總體履行能力較差,如果一概不作考慮,一味執行,就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沒有資金或財產可供執行,另一種是查封廠房設備,拍賣固定資產抵債而影響生產,這樣會造成群眾圍攻或上訪鬧事,影響一大片甚至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故處理這些問題必須慎重,面對事實,認真分析,對一些有一線生機的企業,應采取放水養魚的政策,一方面做好債權人的工作,理解困難企業,生產發展了,可更好的還債;另一方面動員債務單位主動到債權單位訂出還款計劃,對當事人是個人的也可采取這種方法,取得債權人的諒解,使雙方和好如初,這種放水養魚的辦法,既支持了債務單位而使其獲得喘息的機會,再現生機,同時又給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了保證,這種辦法,既支持了企業的發展,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現實中得到了良好的反響。
四、加強執行力度,不斷探索執行工作的新途徑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如果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自動履行義務,則法院依債權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其力度的大小,不僅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也關系到“執行難”問題的有效解決,在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況下,依法加大執行力度,對打消惡意賴債者的僥幸心理,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所謂加大執行力度,首先是指在規范執行程序的前提下創造性的開展工作。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應當定期予以公告,把債務人的情況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債務人必須定期到法院申報財產,法院根據申報進行核實。不按時、不如實申報或負債逃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經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資產經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被執行人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還款保證或其所作保證申請人不能接受的,法院可以通知申請人,該執行案件執行程序暫時中止終結。與此同時,必須對執行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分析,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新的途徑和新的方法。執行工作是一項非常注重技巧和藝術的司法活動,從實際出發,因案制宜通常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對于被執行人,采取令其定期填報財產狀況和經濟活動書,限期提供擔保,限制高消費,向被執行人單位和有關組織送達司法建議書,對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者實行獎勵;在執行程序中明確設立執行舉證制度,將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和舉證的具體內容以及不舉證或不能舉證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并以書面形式傳達于當事人;實行排期執行談話、排期開庭執行,將單一強制執行向多元化執行轉變;對那些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執行案件,借鑒民事訴訟程序,采用公開開庭的方式,使得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有話說在當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公開進行質證,既防止了所謂“暗箱操作”,也制約了執行權利的濫用,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減輕法院執行員的工作負擔,有效地提高執行效率;對確有困難的被執行人,也可嘗試勞務抵債等。對這些行之有效的舉措要反復揣摩,靈活選擇使用,并在實踐中不斷推陳出新。其次,在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行的前提下充分運用強制措施。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手續完備的前提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時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對那些故意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堅決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服務力度,努力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
當前,一些企業在競爭中經營陷入困境、效益下降、虧損嚴重,這也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從實際出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靈活變通的執行方法,從而保障和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的良性循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這對于改善執行工作的客觀環境,緩解執行難,無疑是一項標本兼治的有效方法,在執行涉及大、中型企業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公正、大局、服務、保障四項原則,充分發揮法院的職能作用,擴大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例如在具體執行活動中法院可以發揮中介作用促成企業合并,實力強勁的企業兼并無履行能力的困難企業,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存續企業進行清償;對被執行人的產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場,能回籠資金,卻因債務纏身融資無望,無法擴大生產的,在做好申請人的工作后,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共同參與經營,增加活力、促進發展;對于擁有債權的被執行人可依法執行到期債權,幫助其治理“三角債”;被執行人破產、關閉的、加大對其債權的執行力度,減少破產財產流失,盡量提高清償率,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六、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依法監督、協助、支持執行
第一是各級黨政部門。各級黨政部門的領導同志必須站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高度看執行工作的重要性,積極支持法院做好執行工作。特別要指出的是,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做好同法裁判的執行。
第二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力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要當好法院公正執法的堅強后盾,把督促支持法院執行工作作為當前一個時期司法監督的重點,幫助法院解決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第三是各涉案單位和個人要以對法律負責、對社會負責、對自己的商業信譽負責的態度,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變被動為主動。
第四、從執行工作的實踐情況看,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密切配合,為解決“執行難”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總之人民法院與社會各界形成合力,“執行難”的狀況一定能夠得到根本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