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主張被告歸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在第二次庭審卻改稱一半是借款,要求被告歸還10萬元。2020年3月19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駁回原告李某訴訟請求,并因涉嫌虛假訴訟,對其罰款2萬元。

李某、趙某、孫某曾一起在國外打工。趙某從事運輸業務,孫某從事介紹運輸業務。孫某拖欠趙某運費600萬元外幣(按當時匯率計人民幣35萬元)。

2014年2月6日,李某先后將兩筆10萬元打入趙某賬戶。

2019年1月,李某委托律師向趙某郵寄《商賬催收律師函》,趙某未有回應。李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歸還20萬元借款及利息。

第一次庭審中,被告趙某辯稱,自己與李某間無借貸關系。2013年末,自己向孫某索要運費,原告李某給自己轉賬20萬元系孫某讓李某先代為支付的運費。后因外匯貶值,孫某企圖要回20萬元,重新以外匯支付,李某也曾因此事一同上門兩次。

第二次庭審時,原告李某更改訴訟請求,轉為要求被告歸還10萬元的借款。稱第一筆是代案外人孫某支付的運費,隨后立刻支付的第二筆屬于被告的借款。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出借人沒有借條,僅憑轉賬憑證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抗辯轉賬并非借款而是其他債務后,原告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僅提供轉賬憑證,并認可了被告的部分抗辯,就第二筆10萬元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告虛構借款事實,并企圖通過訴訟來使虛假的債權債務獲得法律裁判文書的確認,以達到侵害本案被告合法權益的目的。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且因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罰款2萬元。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虛假訴訟的認定與處理。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情形。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應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沒有欠條,僅有轉賬憑證,且兩次庭審陳述前后矛盾,不能印證借貸事實的發生,并對被告的部分抗辯予以自認。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告誡人們,誠信乃立身之本,若為了一己之利而罔顧事實,企圖借助法律來實現不法目的,不僅注定失敗,自身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也提醒大家,在民商事活動中,要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產生爭議時耗費時間與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