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某天晚上,李某與何某在KTV唱歌喝酒,結束后又一起去吃夜宵喝酒,何某逐漸喝醉,并無法自行行走。凌晨兩點多時,李某叫來朋友一起攙扶何某離開,幾十秒后何某摔倒在夜宵店外的商業街公共停車場的車行道中間。李某與朋友均嘗試扶起何某,但未能成功,于是將何某留在原地,兩人到商業街邊的店鋪下聊天等待。幾分鐘后,先后有兩輛車經過何某摔倒處,李某和朋友起身提醒車輛駕駛員,車輛遂繞開駛去。又在約兩分鐘后,第三輛車駛來時,李某與其朋友未進行提醒,駕駛員秦某沒有發現躺在地上的何某,于是從何某身上碾壓過去致何某死亡。經公安部門認定,秦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何某負次要責任。死者何某的近親屬認為,李某對何某死亡有一定的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在本案審理中,承辦法官通過事發現場的視頻發現,兩次飲酒后李某并未醉酒,而何某已達到醉酒狀態并神志不清,在車行道上摔倒后至被肇事車輛碾壓前,一直躺臥在車行道上,因此共同飲酒人李某理應通過尋求他人幫助或者設法將何某轉移至安全地帶等方法,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從經過的第一輛車輛到碾壓何某致其死亡的第三輛車輛,前后僅約五分鐘許,短時間內有多輛車的通過,李某應當能夠判斷兩輛車通過后隨時還會有車輛經過,并且應當能夠預見危險時刻都會發生。然而在前兩輛車輛通過時,李某與其朋友尚采取了一定行動提醒車輛駕駛員注意臥躺在地的何某,但在第三輛車駛來時,李某卻未盡到保護的義務,未做任何的提醒和保障措施,放任了損害結果的發生,理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而何某作為成年人,對其自身的酒量應當有認知,其在一個晚上兩次不加節制地飲酒達到醉酒狀態,其應當對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造成此時事故的次要責任的部分承擔主要責任,由李某承擔次要責任。故判決李某針對何某承擔次要責任的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后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普通社會民眾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對所能遇見的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需要盡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否則須對引發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本案的共同飲酒行為,就是一種合意的民事行為,共同飲酒人所負之法律義務為相互的注意義務,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注意義務,致使飲酒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共飲人則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