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某借錢不還,原告劉某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歸還原告劉某320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某仍未歸還欠款,劉某遂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有兩套不動產,遂立即查封,同時對其中一套不動產予以評估、拍賣,后拍賣得款260萬。扣除執行費等費用后,執行法官擬就余款全部發放申請執行人。對此,被執行人張某向法院提出,其名下雖登記有兩套不動產,但未被拍賣的一套不動產只是案外人王某為了貸款事宜而臨時過戶至其名下,并無真實的交易,張某既不住在內,也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實際所有人為王某),故張某要求法院給其安置費補償。經審查后,法院未同意其安置費申請。現被執行人張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在拍賣款中扣留人民幣25萬元作為其安置費,并停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拍賣款。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中,張某在被法院強制拍賣一處不動產后,名下仍有一處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不動產,不符合給付租房資金(即被執行人主張的安置費)的條件。后裁定,對于張某的異議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除被拍賣的不動產外,張某名下仍有一套不動產,其以案涉已拍賣房產為唯一住房為由申請安置費用,缺乏事實依據。后駁回復議請求,維持原裁定。

【評析】

執行中,為了均衡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對于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如申請執行人同意,可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保障費用。具體到本案,被執行人名下除已被拍賣的一套房產外,還有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被執行人雖稱此未拍賣房產實際為案外人所有,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薄載明的情形,故其以未拍賣房產實際為案外人所有,主張安置費的執行異議請求不應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