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50萬元 構成侵占罪獲刑一年八個月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姚建明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8-01 瀏覽次數:659
身為一家個體經營酒店的出納,利用工作便利,在短短一年多時間里,通過提取現金不入賬的方式將50萬元款項占為己有,最終東窗事發。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刑事自訴案依法判決,被告人小婷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責令其退賠全部贓款。
2017年8月,23歲的小婷大專畢業后進入某酒店,擔任出納一職,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自從她來了,所有現金的收入、提取、保管、支出、做賬都由其一手操辦,其中主要負責保管我妻子陸某的兩張銀行卡,并從中提取現金。”據酒店經營者楊某陳述,酒店系個體工商戶,自己是經營者,陸某為實際負責人。
“一年過去相安無事,直到2018年11月,我發現好幾個采購員暫支單上的現金未及時歸還酒店。”據陸某陳述,“于是我就叫上會計和出納一起查賬,結果發現出納小婷偷偷將抽屜中的收據撕掉,原來這些收據上的錢都是客人直接付給出納的,理應在之后交給酒店。”被抓個正著的小婷不得不承認此前也拿過酒店的錢,后經查賬,發現她將50萬元酒店的現金侵吞了。
當天酒店便報案,同日小婷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8年12月,自訴人楊某以被告人小婷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訴。
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小婷為自己心生貪念而鋌而走險的愚蠢行為懊悔不已。“酒店所有現金的進出都歸我一人管理,平時沒有人檢查。2017年11月起,就開始從保管的酒店資金中拿錢,小部分用于與男友馬某平時生活開銷,大部分用于我倆網上玩賭博游戲。”
證人馬某也證實其與被告人2015年就生活在一起,“她是出納平時能接觸到單位的錢。一開始是為了還網貸,偷偷拿了幾筆,后來迷上網絡賭博,就越拿越多。”
“本案的焦點在于,對被告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究竟是職務侵占罪還是侵占罪?”
承辦法官指出,按照規定,私營、獨資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只有具有法人資格才屬于我國刑法中所指的單位,其財產權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客體。也就是說,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私營、獨資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為我國刑法中“單位”的關鍵。
然而,本案中被害單位系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被告人小婷作為該酒店出納,并非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所以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酒店財物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婷利用擔任某酒店(個體工商戶)出納的職務便利,將代為保管的酒店財產共計5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鑒于被告人系自首,于是綜合各因素考量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職務侵占罪還是侵占罪?
個體工商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規范的,屬于個人投資經營,用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的特殊民事主體,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刑法意義而言,個體工商戶實際上是個人而非企業和單位。所以個體工商戶內部員工,無論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本案中,被害酒店盡管規模較大,其實際經營人陸某也稱酒店實施公司化管理,但刑法意義上認定該酒店性質仍為個人而非單位。故被告人作為該酒店出納,并非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酒店財物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承辦人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為滿足一己私欲而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最終不能逃脫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