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酒店玩客房門鎖致傷 酒店是否應擔責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何菲 發布時間:2021-01-06 瀏覽次數:816
2019年3月16日晚,小銘(4歲)隨父母入住某酒店客房。第二天上午9時左右,小銘父母在房間內吃早餐,房門向內打開著,小銘獨自在門口玩耍房門門鎖。不一會兒,小銘父母突然聽到小銘大哭,趕緊跑過去一看,原來小銘把手指塞到鎖孔里面玩,左手食指被門鎖割傷,肉幾乎掉下來。其父母立即將小銘送往醫院治療,住院8天,共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
之后,小銘父母就小銘受傷的賠償事宜與某酒店協商未果,于2019年8月以小銘名義訴至惠山法院,要求某酒店及其品牌運營酒店、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手指受傷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原告認為,酒店作為公共場所,沒有標識標牌注明有危險的地方,違反國家對公共場所的強制性規范,門鎖對兒童是危險位置,但并未有警示標注。其品牌運營公司對某酒店的加盟缺乏管理,未盡到審核管理義務,對消費者也存在誤導。被告辯稱,酒店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對小銘的損失不應賠償。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安全保障義務須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在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當基于其所受損害的事實,提出賠償義務人負有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酒店房間門鎖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設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隱患,某酒店也無法預計到客人會將手指塞進門鎖玩耍而受到傷害,且該門鎖完好并未損壞,小銘也未舉證證明門鎖存在設計或安裝等缺陷。現其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門門鎖存在危險,顯然過分苛責,也超出了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酒店行業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小銘也未有證據證明酒店存在其他過錯致其受傷,故其主張酒店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小銘是一名年僅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本應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但他們放任小銘在門口玩門鎖,而未加看管,未盡到監護小銘人身安全的職責,應對小銘的損害承擔事故責任。
法官后語:
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體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應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即該義務為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通常以管理人是否盡到了同類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的尺度。本案中,客房門鎖并未損壞,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隱患,而酒店客房也并非針對兒童娛樂、玩耍的活動場所,管理者對入住兒童也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故酒店不應對小銘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年僅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辨認能力,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其未盡監護責任致事故產生,應承擔本案事故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