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違規(guī)停放 發(fā)生事故需擔責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孫成藝 錢俊華 發(fā)布時間:2019-05-13 瀏覽次數(shù):654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不斷提升,城市停車難也愈顯突出,當找不到停車位的時候,有人路邊隨意一停就被罰了10余萬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8月23日,姚光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常熟市某路段行駛,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李英駕駛的自行車時發(fā)生相撞,造成李英頭部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現(xiàn)場非機動車道內同時還停有吳洋、吳鋒的小轎車。后交警部門認定姚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洋、吳鋒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英不負事故責任。當日,李英被送醫(yī)治療,并進行開顱手術,至2019年1月已產(chǎn)生醫(yī)藥費37萬余元。后李英訴至法院要求姚光、吳洋、吳鋒賠償前期醫(yī)藥費。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賠償。依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判決吳洋、吳鋒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姚光賠償60%,被告吳洋、吳鋒分別賠償20%。被告吳洋、吳鋒承擔的賠償款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最后姚光賠償原告21萬余元,吳洋、吳鋒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6萬余元。
法官說法: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非機動車道停放機動車,但是政府有關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也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吳洋、吳鋒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影響了李英、姚光的通行,所以雖然小轎車并未與自行車、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但車主依然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停車應停到停車場或劃定的停車位中,避免發(fā)生意料不到的情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