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肇事駛離現場 保險公司能否免單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發布時間:2020-11-03 瀏覽次數:765
下雨天肇事后駛離現場,保險公司能否免除賠償責任?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蔡某各項損失13萬余元。
2018年8月26日下午,天下著雨,趙某駕駛重型貨車沿海安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貨車超越蔡某所騎電動車時發生碰刮,導致蔡某跌倒受傷被送往當地醫院進行救治。事故發生后趙某駕車徑直駛離現場。當天交警作出事故認定書,趙某未能安全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后經鑒定,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蔡某將趙某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
保險公司抗辯稱,根據機動車商業險相關條款規定,趙某當日駕駛肇事車輛駛離現場,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趙某則表示,當時其并不知道事故發生。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后趙某雖駛離現場,但事故那天下雨,考慮到雨天影響視線,輕微事故可能難以察覺,在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趙某明知事故發生仍然離開現場的情況下,認定趙某并不知道事故發生,故趙某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據此不能免除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蔡某各項損失13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保險公司免賠問題。逃逸是商業險常見的免賠事由,作為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賠事項盡到提示義務即可。
本案中,趙某雖客觀上有肇事后駛離現場的行為,但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其主觀上有逃逸故意的可能性較小。保險公司主張免賠,應當就其主張進行舉證,不能舉證的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的發生提醒我們,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陰雨天氣,更要注意小心謹慎行駛,避免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