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姍姍來遲”的工傷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金霽 發布時間:2021-11-12 瀏覽次數:1060
2021年11月10日,唐某收到如皋法院的調解書,這份遲來14年的工傷待遇損失終于得以確認。
2006年4月24日晚,唐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致其重型顱腦挫傷及骨折。唐某自費住院12天,并與肇事方就交通事故中產生的損失達成和解協議后,應用人單位要求回到工作崗位繼續上班至退休。與此同時,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申報工傷,但并未告知唐某工傷認定的事實,也未告知其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獲得工傷待遇賠償。
2020年春,退休后的唐某在社保中心查詢資料時無意獲知,其在2006年已被認定為工傷,但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同年11月23日,唐某向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如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據此按照14年前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820.8元。但唐某認為如果2006年其出院后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殘標準可能達到八級甚至七級,可以獲得更多賠償。于是,2021年9月唐某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唐某已達退休年齡,仲裁未予受理。
2021年9月18日,唐某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用人單位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其僅需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共計8000余元。調解過程中,唐某情緒激動,認為系公司的原因,導致自己未及時獲得賠償。
經法官釋法,唐某明白其一直在用人單位工作至退休,現已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唐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已從如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獲得賠償。與此同時,法官也對用人單位未及時告知勞動者工傷認定事實的行為進行嚴厲批評,用人單位同意在賠償數額的基礎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相應損失。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用人單位承諾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唐某2006年工傷待遇的各項損失共計13500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唐某發生事故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行向該部門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可見,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均可申請,當用人單位怠于行使時,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并積極跟進處理流程,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