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上午,如皋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今年首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紀某開了一家景觀工程公司,欠何某20多萬的苗木款一直未履行。2019年何某起訴到如皋法院要求紀某履行給付義務,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因紀某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2020年4月22日何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局依法查封紀某名下的汽車1輛并要求其申報財產,5月22日紀某向法院申報了該輛汽車。7月20日在法院組織下,紀某與何某達成和解協議。但直到9月8日,紀某仍未履行和解協議。后法院根據何某的請求,要求紀某一次性履行給付義務,并交出被查封車輛。紀某拒絕交出該車,法院依法對其司法拘留十日。之后紀某仍拒不交出該車,也未履行給付義務,致使裁定無法執行,10月13日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11月2日,法院將本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11月4日立案偵查,于12月11日將紀某抓獲歸案。紀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于12月22日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取得何某的諒解。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犯罪事實、情節,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