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因行政機關落實上級文件指示要求而引起的供用電合同糾紛案,經審查后法院裁定駁回了某鍛造廠的起訴。日前,蘇州中院二審對該裁定予以維持。

2017年2月17日,國家工信部、國家發改委等十六個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為淘汰落后產能、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依照有關產業政策,通過關停、停業、關閉、取締一批企業或采取斷電、斷水,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等措施淘汰相關主體設備(生產線),使相應落后產能不再投入生產。因屬被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某鍛造廠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某管委會送達的“三徹底”《告知書》(徹底拆除動力設備、徹底拆除主體裝置、徹底清理生產現場),但某鍛造廠并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整治到位。2018年6月19日,供電公司受某管委會委托,對某鍛造廠實施了斷電措施。某鍛造廠認為其與供電公司為合同法律關系,其也一直及時交納電費,供電公司不應擅自終止對其的供電,供電公司不是行政機關,無權對其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如果某管委會有法定理由對其實施強制斷電,也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供電公司不得接受某管委會的委托。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供電公司立即恢復供電,并賠償因停電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供電公司對某鍛造廠斷電系受某管委會的委托實施,并非依據雙方的供用電合同關系而實施,某鍛造廠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駁回起訴。遂依照民訴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某鍛造廠的起訴。

法官點評:近些年,為淘汰落后產能,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的相關政策日趨嚴格,不符合環保節能要求的重污染、高能耗企業被接連關閉,由此也引發了一些政企矛盾和法律糾紛。對此,涉事企業務必要厘清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的界限,選擇適當的主體和法律關系主張相應權利。法官同時也提醒相關行政部門,在通過行政強制手段加強行政管理的同時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程序性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