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歌曲有版權 擅用需擔責
作者: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 吳翔 夏紅瑜 發布時間:2019-12-10 瀏覽次數:671
“通過這次法院的審理,我知道了作為經營KTV歌廳娛樂服務的商家,在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時,是要付版權費的,侵犯他人版權,也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這次官司也給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泰州市某娛樂城負責人感慨道。
今年9月,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遞交到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稱某娛樂城侵犯了其部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未經我方許可亦未支付版權使用費,在其營業場所的點唱機中收錄了原告涉案作品供消費者點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刪除曲庫中的涉案侵權作品,并賠償經濟損失等7.5萬元。”庭審中,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陳述訴訟請求。
據悉,《中國好歌曲》是由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全力打造的原創音樂節目,由眾多演藝界巨星、資深藝人擔任導師,對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均進行了精心設計,經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后期剪輯等完成。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國好歌曲》第一季至第三季節目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近150首音樂作品均經依法登記,其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經過法庭耐心釋明引導,被告某娛樂城認識到自身侵權行為的過錯,愿意與原告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解決賠償事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訴。“KTV的經營者應當增強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全社會也要形成保護知識產權、共同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理念與氛圍。”該案法官提醒道。
近年來,該院深入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講,不斷提高企業自身知識產權保護能力,通過本案的審理,也為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注入了一針“強心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