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晾衣打濕樓下被子,一件小事引起鄰里糾紛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冒瑤瑤 發布時間:2021-07-14 瀏覽次數:875
祁某、虞某系夫妻,住小區二單元7樓,某天天氣晴,虞某發現自家曬在陽臺上的被子被淋濕,經查看系同單元11樓住戶趙月在家晾曬濕衣服所致。夫妻二人先后到趙某家中交涉此事,雙方發生爭執,后趙某報警,指控祁某夫婦以手拍頭部等方式對其進行毆打,祁某夫婦對該指控予以否認。如東縣公安局經過調查、鑒定得出結論:趙某頭部及左上肢未見損傷。公安機關認為除趙某與其女兒的指控外,無其他證據證明祁某夫婦有毆打行為,并據此作出對祁某夫婦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后趙某訴至法院,要求祁某夫婦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祁某夫婦是否存在侵害趙某的過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趙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祁某夫婦對趙某有毆打的過錯行為以及因該毆打行為致趙某損傷的事實。故本案中,趙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東法院對此作出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趙某負有舉證證明祁某夫婦對趙某存在毆打的過錯行為及該過錯行為侵害了趙某民事權益的責任,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很難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