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線桿小廣告“聯系”環評報告觸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花卉 許曉莉 發布時間:2019-04-15 瀏覽次數:657
當年為了公司銷貨,董事長夏某通過電線桿小廣告聯系上造假人,偽造環評報告和竣工驗收函。四年后,環保局執法人員例行檢查,公司工作人員取文件時不小心將兩份偽造公文帶出。4月8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夏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夏某系一家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2015年,夏某接到一個訂單,但對方要求提供相關環評報告。因來不及辦環保驗收手續,他便想到偽造假報告。有一天,從一根電線桿上,他看見做假證的小廣告,便用小廣告上的留存電話號碼聯系上對方。經過一番討價還價,雙方以1200元成交。隔天,夏某就拿到一份假環境影響報告批復和一份偽竣工驗收函。之后由于一直沒有需要再次使用,夏某便沒有到有關部門補辦真文件。
2018年3月,環保執法工作人員到夏某公司檢查環保時,發現一些方面不合格,便要求出示環評報告、驗收報告等。無巧不成書,此時夏某不在公司,一員工從夏某辦公室的柜子里取相關文件時將前述偽造的環評報告等一并帶出。
查看文件時,環保執法工作人員發現上述兩份偽造公文的文號和印章有問題,經核實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聯系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是指非法制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是在社會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偽造國家公文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后果十分嚴重,需要通過刑罰予以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夏某為公司利益偽造環保局文件,嚴重影響國家的正常環保管理活動,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刑罰制裁十分必要。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誰想在環保活動上動歪腦筋,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