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宅”退房引糾紛 多方聯手化矛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超 孫成藝 發布時間:2021-03-01 瀏覽次數:821
“賣給我的房子是‘兇宅’,你忽悠我,我不要了,你要退我定金!”“房子不是‘兇宅’,我要沒收你的定金!”丁某和魯某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吵得不可開交。
2020年6月12日,丁某與魯某簽訂《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約定丁某以520萬元的價格購買魯某名下一棟房產,丁某需在合同簽訂當日向魯某支付定金30萬元,在2020年7月15日前再付20萬元,剩余購房款于過戶時一并付清。丁某按約支付了首期購房定金30萬元,到第二期付款時,丁某以案涉房屋為“兇宅”為由拒絕支付剩余購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魯某以丁某違約為由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沒收定金30萬元。
審理中,法院查明魯某的兒子于2003年因病去世,并在案涉房屋內辦理了喪事。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未對是否屬于“兇宅”或案涉房屋是否發生過不吉利的事情進行約定,且寫明丁某已對案涉房屋充分了解,愿意購買案涉房屋。第一次庭審中,丁某認為在簽訂合同前已經向魯某詢問案涉房屋是否發生過不吉利的事情,魯某未將兒子在案涉房屋內去世并辦理喪事的信息如實告知,才導致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購房合同,存在欺詐,但丁某未能提供對該情況進行磋商的相關證據。
訴前丁某多次至魯某家中討要定金,雙方發生口角,情緒對立嚴重。為避免機械判決激化矛盾,法官邀請社區和司法所工作人員到場,共同組織當事人調解。此次調解后,法官又數十次與雙方電話溝通,進一步進行法律釋明,最終魯某同意退還16萬元定金。
該案最終能案結事了,聯合調解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社區、司法所工作人員與法官配合,耐心引導,從人文倫理、風俗習慣、訴訟風險等多角度向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害,使雙方的心理預期均回歸理性,緩和了矛盾。
法官提醒
我國法律并未對“兇宅”進行定義。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兇宅”系指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顯然本案中丁某對于案涉房屋屬于“兇宅”的主張并不能成立。但人們對于死亡普遍忌諱,故在訂立購房合同前,購房人應對房屋狀況充分詢問了解,并將相關情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避免事后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