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的一個晚上,陶某和朋友們相約在酒吧喝酒,從晚上九點多開始喝,期間陶某喝睡著了,十一點醒來后欲自己駕車離開。從停車場出來行駛了幾百米,陶某自我感覺不行,便在路口等紅燈間隙想打電話叫代駕,結果拿起手機后還沒撥打就又睡著了,直到被民警查獲。經鑒定,陶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4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判處刑罰。辯護人提出,陶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的距離較短,且未發生損害后果,又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梁溪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陶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庭后,法官表示,陶某的行為雖然未造成損害,但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駛,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希望陶某能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后加強自律,不要再犯。

法官點評:根據《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即使未造成損害后果,也構成危險駕駛罪,造成損害的,從重處罰。何為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80 mg/100ml,即為醉酒狀態。年關將近,提醒大家在參加飯局時,應適量飲酒,無論飲酒多少,都須找代駕,或由親友護送,切不可抱著僥幸心理,逞能醉酒自駕,以免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到時將無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