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夫婦(文中均為化名)死亡后遺留下三十余萬的拆遷補償款和十余萬元的銀行存款。錢某夫婦病故前主要有兒子小剛照顧、看護,女兒小玲嫁往外市,逢年過節時看望二老。因對父母喪葬費支取有異議,姐弟倆產生糾紛。小剛認為,姐姐平時對父母照顧較少,父母喪葬事宜皆是自己一手操辦,父母留下的錢已花光,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即使父母有遺產姐姐也不應繼承;小玲辯解,平時父母的衣服購買、醫藥費支取等生活開銷都是靠女兒家接濟,弟弟根本不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產。經親友、村委會多次協商無果后,小玲遂一紙訴狀將弟弟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遺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繼承權糾紛,認為繼承權男女平等,于是判決支持了小玲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錢某夫婦與鎮政府簽訂村莊整理房屋置換補償協議,鎮政府補償錢某夫婦王某某三萬余元及一百余平米房屋一套、附房一間。2021年1月,錢某夫婦又與鎮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將房屋安置變更為貨幣安置,貨幣補償錢某夫婦三十余萬元。2020年10月小剛支取錢某夫婦在農商行兩筆定期存款本息合計十余萬元;2021年2月小剛又領取了錢某夫婦房屋拆遷安置款。從2020年9月錢某夫婦生病至2021年6月病故均由小剛看護,兩人喪葬事宜均由小剛辦理。現小玲要求與小剛均分父母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系被繼承人錢某夫婦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及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本案中,錢某夫婦有拆遷安置補償費三十余萬元、存款十萬余元。原、被告就上述遺產數額、用途(包括結算被繼承人醫療費、辦理喪葬事宜)無異議,但對剩余數額有分歧。原告訴稱上述遺產應依法繼承,被告辯解因父母生病、治療、生活、死亡后辦理喪葬事宜已花費殆盡。對于被告自制的喪葬費花費明細及證明,無其他證據佐證,對于該證據不予認可。被告辯稱為父母貨幣安置墊付了五萬余元折價款,無證據證明,對于該辯稱,不予認可。結合江蘇省喪葬費標準,錢某夫婦醫療費票據、殯葬費票據、生活情況、被告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支出等,酌定錢某夫婦醫療費、喪葬費、生活費等合計130000元,該支出應從錢某夫婦遺產中扣除。錢某夫婦生病后一直由被告照顧,兩人死亡后喪葬事宜也是由被告一人處理,相關費用由被告支付,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予以多分。結合上述情況,酌定上述錢某夫婦的遺產中 65%的份額歸被告繼承,35%的份額歸原告繼承。即被告應支付原告遺產十余萬元。

判決后,被告按照判決要求向原告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在財產繼承權中享有繼承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在我國傳統習慣中,農村婦女并沒有和男子同等的繼承權,甚至家庭全部財產均由男子繼承,婦女是不被允許擁有繼承家庭財產的權利,這與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相沖突,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姐姐起訴弟弟要求分割父母遺產的案例。雖然最終判決弟弟享有繼承父母大部分遺產份額,但是法院在判決中充分辨法析理,確認姐姐對涉案遺產享有繼承權及姐姐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后,又從現實情況及道德情感進行分析,認為“考慮到王某某生病后一直由被告照顧,其和袁某某死亡后喪葬事宜也是由被告一人處理,相關費用由被告支付,對父母盡到撫養義務較多,于是依照法律規定,酌定上述袁某某、王某某的遺產中 65%的份額歸被告繼承,35%的份額歸原告繼承”。雙方當事人收到裁判文書后深受教育,均表示息訴服判,并對承辦法官公正的判決表示認可,判決尚未生效前,被告就按照判決內容將訴爭遺產給付了原告,姐弟兩家至此再無紛爭,家人之間的情感糾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復、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