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被撞引爭議,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楊小紅 鐘曉石 發布時間:2020-12-01 瀏覽次數:785
愛犬被車撞,犬主人認定自己的愛犬是法國斗牛犬,價格不菲,但是又拿不出證據證明,保險公司亦未及時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價值評估,拒絕賠償。這樣的情況下,事故雙方責任如何認定?最終損失金額如何確定?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7月8日22時,郭某牽著三條狗行走在小區人行橫道上,董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右轉進入小區時,不慎碾壓到了郭某牽引的寵物犬,雙方協商無果后,郭某將董某及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吳江法院。承辦法官經過分析,認為寵物犬雖具有類似于家人的陪伴功能,但仍系原告財產,寵物犬在事故中被碾壓死亡,屬于財產損失。那么,如何認定郭某的財產損失,侵權人董某的責任份額和寵物狗的價值,成了案件的核心和重點。
事故發生時,被告董某駕駛機動車進入小區,理應高度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但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車輛與原告犬只發生碾壓,造成犬只死亡,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結合案發時間、地點可知,寵物犬主人郭某夜晚牽狗過人行橫道時,應注意過往車輛并及時對犬只進行管理、約束,案涉事故發生在晚上十點,行車記錄儀視頻中可見被告董某駕駛的車輛燈光開啟,原告遛狗時應當可以看到并利用狗繩約束犬只,但原告未及時對其犬只進行束縛、牽領、避讓,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原告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后果的影響,承辦法官酌情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關于寵物狗價值多少,保險公司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核定,但該案中保險公司并未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原告也無法證明案涉犬只的市場價值。鑒于損失客觀存在,承辦法官邀請蘇州市吳江區價格認證中心工作人員就案涉犬只的市場價值及相關專業知識給出參考意見,酌情認定案涉犬只事發時的價值為30000元。
吳江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即超過交強險限額的財產損失28000元依法應由其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由于事故雙方各承擔50%的事故責任,且原告系行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6800元(28000元×60%)。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8800元。
法官提醒,寵物主人應對自己的寵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若寵物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各方都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認定財產價值,做好相應理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