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秦瑤 發布時間:2020-12-18 瀏覽次數:831
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電子支付也逐漸成為支付的主要方式。很多人為了購物方便開通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并將銀行卡綁定在微信、支付寶、Apple Pay等帶有支付功能的軟件上,這兩者既給日常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又同時產生了不少糾紛。
2011年6月15日,湯某在某銀行開通尾號為4990的儲蓄卡。該卡于2019年10月27日11時50分許以驗證碼的方式開通“Apple Pay”業務,后分別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9日在該銀行蠡縣支行通過ATM機被取款共計47500元。上述每次取款過程中,該銀行均通過客服電話向湯某發送短信通知,告知其賬戶取款及余額變動信息,但短信通知載明的賬戶尾號為9953。2019年10月29日,湯某通過其手機短信知道上述取款信息后,立即報警。同時,湯某曾分別于2019年10月28日通過案涉銀行卡消費兩次,該銀行亦通過客服電話向湯某發送了短信通知,告知其賬戶取款及余額變動信息,載明的賬戶尾號為4990。
2020年1月3日,湯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付475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與湯某之間儲蓄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對其資金安全負有相應責任。某銀行作為案涉儲蓄卡的發卡行,應為保證卡內信息安全提供設備、相關技術支持,合理控制并分擔風險。根據銀行卡的交易流水和公安局立案材料等可以確認涉案的異地取款行為并非湯某本人所為,但該情形并不影響銀行因儲蓄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的義務,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資金減少并不免除銀行向持卡人承擔不能足額償付本息的違約責任。同時,就湯某而言,關注余額變動短信提醒是持卡人保護銀行卡賬戶資金安全的方式之一,湯某曾在2019年10月28日消費并收到尾號4990銀行卡的余額變動短信通知情況下,仍未對卡內余額異常情況予以關注,故湯某作為持卡人沒有盡到妥善的保護和注意義務。因此,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湯某對其在收到載明尾號為4990銀行卡號的短信內容后再產生的20000元存款損失自行承擔20%的責任,判決銀行賠償湯某損失4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