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下的毒瘤產物。目前白酒在市場上銷售量巨大,但白酒市場魚龍混雜,一些不良酒商為了高額利潤用低價酒“以次充好”,灌裝成高價酒售賣。

在蘇州打工的小葛夫婦就在一間小作坊內,以各類低檔白酒為原料,灌裝入“古井貢”等酒瓶出售,結果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判決。刑事處罰結束后,被侵權的“古井貢”酒商標所有人起訴要求民事賠償。近日,虎丘法院依法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5000元。

造假酒被刑事處罰

“聽說做假酒很賺錢。”幾年前,小葛夫婦這樣解釋造假酒的原因。回收高檔酒瓶、買高檔白酒標簽和包裝盒,將低檔酒灌裝到高檔酒瓶內后,搖身一變就能以幾倍的價格出售。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一次交易中,公安機關攔下了交易車輛并查獲假酒生產加工點,扣押假冒“古井貢”注冊商標的白酒共17箱,小葛夫婦也因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刑事處罰不能免除相應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

刑事處罰結束后,被侵權的商標權人“古井貢”酒起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其認為,經過多年的市場經營,古井貢的白酒品牌已經享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但被告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貶損了“古井貢”商標的美譽度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5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古井貢”尚屬保護期內,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葛某與仲某的侵權行為已受到刑事處罰,且之后并無侵權行為。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受到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刑事判決中也未單獨認定“古井貢”酒的非法經營數額,故本院根據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等綜合確定了本案的損害賠償金額,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5000元。

法官說法

刑事處罰與民事侵權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刑事處罰并不能免除相應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故判決被告小葛夫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本案中小葛夫婦 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傍大牌”造假酒獲取高額利潤,嚴重擾亂了經濟市場的安全管理秩序,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還免不了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