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當天我是好意捎她回家的,沒有收她錢啊,我不應當承擔責任。”張某冤枉的說。2015年7月,張某駕駛二輪摩托下班回家,適逢同村的錢某,錢某請張某捎她一程,張某欣然同意。行駛途中,由于張某未注意避讓右轉的陳某,導致張某與陳某兩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并致乘車人錢某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和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錢某無責。歷經五年的治療后,錢某作為沒有過錯的搭乘人,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shù)匮埢蛟试S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熟人請求搭乘陌生人等。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也是互幫互助的傳統(tǒng)美德,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tǒng)美德的弘揚。《民法典》出臺后,對“好意同乘”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按照法律規(guī)定,張某好意免費搭載錢某,應當為張某的善意減責。但是,法院經查,事故發(fā)生時,張某的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tài),系無證駕駛,存在嚴重過錯,此種情況下,就不能減輕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勵,但無償駕駛人在出現(xiàn)重大過失或存在故意的情況下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仍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是車輛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對自己和他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