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劉某生產、銷售假藥一案作出判決:1、被告人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八千元。

2、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3、扣押在案的封品機、電子稱各1臺,編織袋10只,予以沒收。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徐某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散裝中藥材和偽造的亳州某藥業(yè)公司中藥飲片外包裝、合格證,在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湯陵社區(qū)的屋內,使用電子稱、封口機自己包裝生產骨碎補、大青葉等品種的中藥飲片,并先后4次將上述中藥飲片銷售給泰興市某門診部,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3600元。經(jīng)泰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鑒定,被告人徐某生產、銷售的假冒亳州某藥業(yè)有限公司的中藥按假藥論處。

2016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劉某作為泰興市某門診部藥品采購負責人,自發(fā)現(xiàn)從被告人徐某處購買的骨碎補、大青葉等品種的中藥飲片系假藥后,仍繼續(xù)購買并將購買的上述中藥飲片銷售給到門診部就診的趙某、蔡某等人,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9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封品機、電子稱各1臺,編織袋10只等。

法官評析:被告人徐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劉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假藥罪的指控成立,認定兩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劉某主動繳納財產刑執(zhí)行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徐某雖具有上述法定、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但被告人徐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利,故不宜適用緩刑。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