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催繳物業費,為何被物業公司員工起訴侵犯名譽權?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許婧婧 發布時間:2020-11-20 瀏覽次數:833
A某系某物業公司員工,某日晚上與公司會計一同前往B某家收取物業費。B某不同意交納并要求二人離開,但二人并未離開,A某站在門口,使得B某無法關閉入戶門,隨后B某報警求助,并拍攝現場視頻,經警察協調后,A某二人離開。
當日,B某將拍攝的視頻發布在小區業主群,兩三天后,又在某網站上發布帖子,稱“采用黑社會手段”、“無恥至極”并附上了A某照片。A某稱B某的行為對其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困擾,故訴至法院,要求B某在公共媒體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審理過程中,B某在同一網站及小區業主群內發布帖子,對之前所發的帖子進行了修正,稱“你沒有采用黑社會手段,沒有砸門”、“如之前對你用詞不準確對你產生負面影響,對你表示歉意,希望你能理解”。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應采取恰當的方式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如與業主就物業費的交納問題存在爭議,應通過訴訟或其他合法途徑處理。
本案中,A某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上門收取物業費,在B某明確表示不同意交納后,一直站在B某家大門口不離開,導致B某無法關閉大門的行為明顯不當。B某為自身安全考慮,拍攝現場視頻并發布在小區業主群內,同時報警求助,行為并無不當。雖然B某在網站上所發布內容存在一定的不當之處,但行為未達到故意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程度,且B某后來發布了“公開信”,還原了基本事實,并已經公開賠禮道歉。因此,A某要求B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為業主,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作為物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采取恰當的方式向業主收取物業費,如與業主之間就物業費的交納問題產生爭議,應通過訴訟或其他合法途徑處理。
另外,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網絡社會雖是虛擬社會,但并非是法外之地,網絡用戶如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也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因此希望市民朋友在微信群或者網站等公共媒體上發布信息、反映問題時,要實事求是,切忌采用夸大、侮辱等不當言論攻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