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郭某在某信息服務部從事居間服務,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8年7月24日,郭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信息服務部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某信息服務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199880元。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某信息服務部支付郭某二倍工資差額199880元。某信息服務部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間,其與郭某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9日以及2017年7月5日之后,其與郭某系合作關系,由于勞動關系期間不超過一個月,即使未簽訂書面合同,也無需支付兩倍工資,遂向張家港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郭某經手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居間方加蓋某信息服務部公章,收取的中介費由某信息服務部和郭某按約定分成。由于雙方對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無爭議,予以確認。某信息服務部主張的合作關系時間段,雙方就提供勞務的內容、性質、報酬的計算方式、標準、支付期限均無任何變化,某信息服務部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勞動合同于2017年7月5日解除,故認定雙方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信息服務部支付郭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越來越多用人單位在逐步規范用工制度,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為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常識,但是仍有一部分用人單位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意識不強?!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從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第二個月開始計算至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長計算時間不得超過11個月。本案中,某信息服務部為一家從事信息咨詢服務、房產經紀的個體工商戶,其雇傭郭某為其從事中介服務,未依法履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應向郭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在此提醒用人單位,不論經營規模大小、企業性質如何,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減少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