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618,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張家港市宏圖織染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張家港法院一審確認顧松華在2006124發生交通事故期間與宏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

20061241850分,顧松華駕駛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楊錦公路青草巷批發市場路段,與由西向東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雙方受傷、車輛損壞。顧松華認為他在上班途中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但他與宏圖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張家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顧松華在2006124發生交通事故期間與宏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宏圖公司不服,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20069月,宏圖公司為顧松華在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了儲蓄存款存折,并將顧松華的工資按月打入該存折上,該存折顯示,20069月至20074月,宏圖公司向顧松華支付的工資分別是:1312.80元、1218.20元、1015.40元、1331.60元、1302.40元、1130元、500元、500元。20075月以后,宏圖公司未再向顧松華支付工資。而且,2007711,宏圖公司向顧松華出具收條一份,內容為:“收摩托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身份證的復印件各一份”,用于為顧松華辦理保險理賠事宜。顧松華受傷后,宏圖公司還為顧松華支付過醫療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的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為此,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意味著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也應當予以確認。本案中,宏圖公司作為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為顧松華辦理了銀行儲蓄存折,于20069月至20074月按月向顧松華發放工資,根據這一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宏圖公司雖否認與顧松華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或給予合理解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否定上述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判決駁回宏圖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顧松華在2006124發生交通事故期間與宏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宏圖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確認雙方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蘇州中院認為,宏圖公司為顧松華在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了儲蓄存款存折,并將顧松華的工資按月打入該存折上,且在顧松華出交通事故后,宏圖公司為其支付過醫療費,并收取有關證件為顧松華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宏圖公司對此均無異議,這些事實已足以認定顧松華與宏圖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