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仍可確認勞動關系
作者:蔣曉 發布時間:2008-06-20 瀏覽次數:1232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宏圖公司為顧松華在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了儲蓄存款存折,并將顧松華的工資按月打入該存折上,該存折顯示,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宏圖公司向顧松華支付的工資分別是:1312.80元、1218.20元、1015.40元、1331.60元、1302.40元、1130元、500元、500元。2007年5月以后,宏圖公司未再向顧松華支付工資。而且,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的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為此,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意味著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也應當予以確認。本案中,宏圖公司作為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為顧松華辦理了銀行儲蓄存折,于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按月向顧松華發放工資,根據這一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宏圖公司雖否認與顧松華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或給予合理解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否定上述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判決駁回宏圖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顧松華在
宏圖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確認雙方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蘇州中院認為,宏圖公司為顧松華在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了儲蓄存款存折,并將顧松華的工資按月打入該存折上,且在顧松華出交通事故后,宏圖公司為其支付過醫療費,并收取有關證件為顧松華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宏圖公司對此均無異議,這些事實已足以認定顧松華與宏圖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