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院自身破解執行難的對策分析
作者:楊立成 宛華斌 發布時間:2008-06-18 瀏覽次數:1594
“執行難”問題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 也是全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執行難問題的大量存在, 既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法律的尊嚴, 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
執行難問題是內外多種因素綜合制約和影響的結果,除了有司法體制和立法水平、思想觀念等外在原因,還有法院自身的問題:思想觀念上,對黨委和人大的重要作用認識不夠;運行機制上,缺乏規范化和透明化;執行思路上,缺乏新的方式、方法;執行隊伍上,執行力量相對薄弱、執行人員的素質整體不高。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從自身突破這一難題。
一、堅持黨的領導,爭取人大等的支持
由于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社會性強,單獨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必須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積極爭取領導機構的幫助和支持,推進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大量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地方保護主義是一個重要的根源,對于某些地方或部門以各種借口、方式干預執行,法院除依法抵制外,還應當積極依靠黨委、人大予以排除。同時,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離不開黨委和人大的積極協調,很多執行積案通過人大進行協調,讓相關職能部門采取切實的措施,能夠很快得到解決。此外,法院執行機構的設置、人員和裝備的配備也離不開它們的支持。
二、深化執行管理改革,促進執行規范化
根據執行權同時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性質,將執行權分解為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交給法院執行機構的不同部門行使,并根據執行權能的特征配備不同資格的人員,執行法官專司裁判,執行助理專司實施。形成互相監督制約機制。積極實行執行過程公開制度,將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讓當事人了解執行的全過程,自覺地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執法工作的高效、公正,增強法院工作的公信度。
三、探索執行新思路,創造執行新方法
1、限期執行制度。執行和審判程序一樣,實行按期限辦案。由立案庭負責監控,并和執行人員的業績和獎金掛鉤。激發執行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辦案效率。
2、執行公開制度。 “公正與效率”。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就執行工作而言,程序公正離不開執行程序的公開與透明。為此,執行應當公開,讓當事人知道哪個執行員執行,找到了哪些財產,案件進行到那個階段,使執行工作置于大眾的監督之下,避免徇私枉法的產生。
3.聯動制約機制。著力形成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社會氛圍。執行難問題涉及方方面面, 很多案件僅靠法院的力量難以執結, 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 依靠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動員各方力量, 聯動制約, 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 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法院應當和公安、國土、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 建立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聯動制約機制。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 及時通過聯動制約, 采取公開曝光、降低資質、凍結賬戶、限制出境、限制融資置產等措施, 并采取公布債務人名錄、懸賞執行、曝光執行、公告執行、審計執行等多種手段, 督促其盡快履行,推進執行工作的開展。
4.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即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又從事高消費活動的,視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實行程序終結制度。對已窮盡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情況,裁定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申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建立好臺帳制度,加強執行管理,以便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增強執行隊伍力量,提高執行人員素質
作為執行工作的具體實施者,執行人員素質的高低往往直接影響到執法活動的質量。為此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建立執行工作由法院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新機制,以發揮執行隊伍的整體效能。繼續走法官職業化的道路, 科學、合理地配置好法院現有的人員。對職業準入要堅持高標準、精英化, 在執行法官的選任上,要求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具有豐富的實踐和技能,注重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的培養和造就;建立執行助理制度,積極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執行助理隊伍,為使其能勝任工作,要求其至少為法律本科學歷,重視和發揮執行助理的作用,讓執行助理在執行法官的指導和監督下獨立辦案,徹底改變“重審輕執”舊觀念。其次要確保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穩步的提高。要對執行人員定期培訓,確保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穩步的提高。最后法院必須最大限度地為執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配置必要的執行裝備,同時提高執行人員的生活待遇,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腐敗的發生。
法院自身的完善對推進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有重要的作用,當然,執行工作是一項一項涉及經濟、政治、法制、道德、文化等等的綜合性宏大工程,需要全國全民廣泛參與,群策群力,持久努力。不僅要重點依靠司法部門的執行,更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積極配合,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維護法律實施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