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的道德失范與違法之辯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8-06-18 瀏覽次數:1549
汶川地震是人間慘劇,但震災無情人有情、大災面前顯大愛,社會各界、舉國上下都表現出巨大的愛心,譜寫了一曲“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動人詩篇。
與許多不顧個人安危、緊急撤離病床上或手術臺上的病人后方才匆匆逃生的可敬的醫護人員相比;與許多從容組織、掩護學生先跑而自己被倒塌的校舍無情掩埋的感人教師相比,中學老師范美忠不招呼學生撤離只顧自己逃命的行為的確有天壤之別,事后其不但不感到后悔臉紅,不但不覺得羞于告人,相反在其博客中洋洋得意地自詡成功先跑,好像立了戰功凱旋而歸一般,還辯解先跑是“對自由、公正的追求”,即使是自己的母親也可棄之不顧。如果說范美忠的自顧先跑是地震突襲時人類的本能反應,尚可寬恕的話,其大言不慚的辯解可謂恬不知恥,難怪人們要不屑地戲稱之為“范跑跑”了。
“范跑跑”的自顧先跑首先違反了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職業倫理。關心、愛護、幫助學生是教師這一特定職業的應有倫理義務,災難面前老師拋棄學生只顧自己逃命的行為于情于理都難謂恰當;而“范跑跑”對自顧先跑的無恥辯解凸顯其對傳統美德的悖逆與顛覆,雖然含有對某些抹殺人性、全然無顧個體利益的虛偽道德說教的反對抗爭成分,但其過于自信的辯解顯得矯枉過正,用道德失范尤其是職業倫理失范來評判“范跑跑”應該是客觀公允的。
那么,是否如“范跑跑”辯解的其自顧先跑行為不違反包括《教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規定呢?是否如不少評論者認為的范的行為只涉及道德而與法律無涉呢?誠然,教育法也好,其他法律法規也好,都“并沒有規定在地震時,老師一定要救學生”,都沒有明文禁止地震
其實,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義務,作為未成年學生的臨時委托監護人,教師對學生負有法定的教養、保護和管理職責,不讓學生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受損。而包括《教育法》在內,《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防震減災法》等也都包含了對教師關心、保護學生之義務的規定。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等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及時轉移、疏散學生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內容,這里“轉移、疏散學生”的具體執行人自然是教師。總之,關心、愛護學生,是教師的法定義務,也是一項原則。而“范跑跑”沒有執行法定義務。這一義務作為一項原則不因發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得以免除,所謂“地震面前無法律”。相反,正是地震這種特定的危險情形才凸顯了教師作為臨時代理監護人對學生的特定教養、保護和救助義務。
顯然,“范跑跑”不單是道德失范,也違法無疑。那為何“范跑跑”始終強調其并不違法,而不少評論者也認為的范的行為只涉及道德層面而與法律無涉呢?除了對相關法律規定和原理的不知外,也許,在一般公眾眼里,“違法”這一字眼遠不如“犯法”那么熟捻和醒目,“犯法”就意味著無惡不作,就意味著殺人放火。因而,“范跑跑”沒有犯法(違法)。其實,違反了一般法律、法規、法令的規定,自然就是違法,這與違反刑法具有刑事責任的犯罪是兩個概念(當然,犯罪本身也是一種違法行為。)“范跑跑”的行為不但是道德失范,也具有違法性。盡管有些法律條文沒有明確具體的承擔某項法律責任的罰則規定,但違反一般法律法規,造成國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合法利益損害的,仍將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
理性討論“范跑跑”事件,清晰界定其道德與法律的失范性,可以減少關于這一事件的的“口水”大戰或無謂紛爭,也會如有論者所云將“超出個案討論意義”,因為厘清“范跑跑”的自顧先跑不僅是道德失范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對于提高公眾的道德和法律意識,警醒職業人群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責任意識,都不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