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審結一起多被告多事實案?強拿硬要,法理不容
作者:蘇振東 發布時間:2008-06-18 瀏覽次數:2923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靖江市劉某、聞某、范某等5人,與來自宿遷、徐州、鹽城等地的祁某、孫某等7人,通過受人糾集和雇傭等方式分別結伙在該市靖城鎮、孤山鎮、斜橋鎮、西來鎮、生祠鎮等地,以插手民間糾紛、幫助“站場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等方式獲取生活主要來源。
2006年12月下旬,靖江市十圩碼頭運輸工人因劉某未結算運費而拒絕為其運輸建筑材料,劉某等人立即糾集人馬至碼頭,砸掉桌子、計算器并對運輸工人進行毆打,強迫工人繼續為其運輸。2007年7月,葉某在該市斜橋鎮一游戲室內與人發生糾紛,應葉某約請,一群人立即趕往游戲室,在游戲室強行拔除電源、驅趕顧客,起哄鬧事。2007年8月,劉某、祁某、葉某等人結伙,先后四次在該市新建北路、勝利街、孤山鎮、新建路首飾加工店,以加工的首飾被克扣重量為由,要求以一賠十,向店主強索人民幣共計10600元。2007年8月的,劉某等五人在我市一酒店吃飯,以菜內發現毛發為由,糾集孫某等人,向酒店業主強索中華牌香煙5條。期間,他們多次結伙,采用砸玻璃、強行搬走屋內物品等手段為他人索債“站場子”。
法院認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達1000元以上、多次以恐嚇、威脅、要挾手段“調解”或者受人雇傭插手民間糾紛、主動或受他人雇用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脅討債等情節嚴重情形,劉某等12被告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作出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