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緩刑期間變本加厲 一個刑滿歸來重操舊業
作者:徐慶余 周立武 發布時間:2008-06-18 瀏覽次數:1148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肖建孟、陳海均系淮安市清浦區黃碼鄉某村同組人,今年20歲的肖建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4月被楚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今年30歲的陳海曾因犯盜竊罪于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建孟、陳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肖建孟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消緩刑,依法數罪并罰;因被告人肖建孟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