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617,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對在緩刑期間仍然不思悔改的肖建孟、刑滿后重操舊業的陳海,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9個月和36個月,并各處罰金5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肖建孟、陳海均系淮安市清浦區黃碼鄉某村同組人,今年20歲的肖建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4月被楚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今年30歲的陳海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621被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到2007331刑滿。然而,緩刑期間的肖建孟和刑滿歸來的陳海不是悔過自新,而是重操舊業,在20074月至10間的半年內,二被告人結伙在淮安市經濟開發區和楚州區境內,采取攜帶老虎鉗、扳手等作案工具盜竊的手段,先后作案7起,竊得各類汽車和電動車蓄電池26只,共計價值人民幣9308.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建孟、陳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肖建孟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消緩刑,依法數罪并罰;因被告人肖建孟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