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針對案件送達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對策
作者:季燕 孫秀花 發(fā)布時間:2008-06-17 瀏覽次數(shù):1854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五種法律文書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目前多數(shù)法院采取多種送達方式相結合。但是,因送達主體不統(tǒng)一,送達程序不規(guī)范,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造成送達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的問題較多。宿豫法院對2007年度審(執(zhí))結的6000件案件的送達環(huán)節(jié)進行專項評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送達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郵寄送達方面。1、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動輒被退回法院,造成送達成本增加。退回原因歸結為:①收件人拒收②收件人外出,家人拒收③收件人長期外出務工,無人簽收④遷移新址不明⑤原址查無此人等等。2、送達對象錯誤。實踐中常出現(xiàn)郵件送達人未核實受送達人身份,即將法律文書送達給非受送達人的情況。3、未將郵寄送達的退還郵件記錄附卷。實踐中出現(xiàn)當事人主張其未受送達,法院認為其已經接受送達,從而導致申訴、信訪案件增多。4、郵寄送達交接程序不規(guī)范。很多通過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被何人于何時簽收沒有明確記載,以致當事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承辦法官不能向申請執(zhí)行人出具法律文書已經送達并生效的證明,案件不能順利進入執(zhí)行程序。
二、公告送達程序啟動隨意。在郵寄送達的案件中,承辦法官僅憑郵局退回郵件上注明的“收件人長期外出務工”就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從而啟動公告送達程序。在直接送達的案件中,送達人見受送達人家中無人,只記名“家中無人”的字樣或只記名被告人親屬反映“不知被告身在何處”字樣,不再進一步調取相關證據,即以被告下落不明啟動公告送達程序。從而導致法院的“四項”(中止、中斷、延長審限、扣除審限)案件增多,影響案件質效。
三、留置送達時,送達回證上只有送達人簽名并注明留置送達字樣,未依法邀請有關人員見證、簽名。
四、委托送達的送達情形無反饋或無理由退回。
五、其他問題。1、送達回證填寫不全或未填寫。一旦送達出現(xiàn)問題,則無法分清責任。2、漏送受送達人或單方送達。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只向協(xié)助執(zhí)行機關送達,不向申請保全人、被申請保全人送達。撤訴案件中,在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已經送達被告的情況下,準許撤訴的裁定只向原告方送達,不向被告方送達。3、由代收人代收的法律文書,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代收人與受送達人是何關系。
提出相關對策
一、設立送達組。將送達歸為送達組扎口管理,實行“送、審”分開。當事人提供電話聯(lián)系方式的,可由送達組電話通知其在最短時間內到法院簽收,不愿來的,可由送達組郵寄送達或直接送達。無論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送達組均應按法律相關規(guī)定送達。
二、建立以郵寄送達為主,其他送達方式為輔的送達機制。法院與郵局簽訂協(xié)議,就相關送達事項進行約定,以實際送達數(shù)量為依據,送達不到的不予計費。必要時對負責法院專遞的郵遞人員輔以相關送達方面的法律知識培訓。
三、完善送達程序。郵寄送達被退回后,應當首先考慮直接送達,直接送達過程中符合留置送達條件的適用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仍不能送達,必須通過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深入了解受送達人的真實居住情況,以確定該當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從而決定是否公告送達。凡需公告送達的案件應符合其條件,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經過。
四、完善法律規(guī)定。1、擴大簽收人的范圍。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則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居人也可作簽收人,受送達人為單位或組織,則該單位、組織的受雇人員也可作簽收人。2、擴充送達地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以當事人住所地為送達地。受送達人的工作、經營等場所亦可視作受送達地。3、規(guī)定必要的制裁措施。法律應當對有證據證明有躲避送達行為的當事人,規(guī)定必要的制裁措施,如罰款、拘留等。4、完善推定送達制度。目前我國法律只規(guī)定公告送達和留置送達這兩種推定方式,可再增加推定送達情形。如有的當事人的電話可以打通,但卻故意不告知其確切住址,致使法院無法向其送達法律文書,此種情況下,如能將送達人員與其通話記錄通過錄音保存,應視為送達;對于當庭宣判案件只要當事人開庭時知曉判決內容,均應視為送達;定期宣判的,當事人宣判后當場表示拒收的,應視為送達;對那些見證人不愿見證或者無人見證情形下進行送達的,法院應用錄像機、照相機等科技設備將相關送達的場景拍攝成影像資料,并將該影像資料留存,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