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景區陸續出現可以站在上面左右搖晃的“網紅橋”,引發大眾追捧,項目雖然好玩,但卻存在不小風險。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因“網紅橋”導致的游客摔傷索賠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網紅橋”摔傷導致多處骨折

今年年初,陳女士到被告劉某經營的銅山某景區游玩,在體驗景區內“網紅橋”娛樂項目時,不慎從橋上跌落到氣墊上摔傷右腿。事故發生后,陳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陳女士右腿多處骨折、韌帶損傷,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6萬余元。

陳女士認為,景區的防護氣墊濕滑、安全措施不到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視頻錄像顯示,被告劉某本人也在“橋上”帶動大家一起搖晃。景區方則認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在玩耍時提醒顧客注意安全,陳女士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損失應由雙方按比例共同承擔。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陳女士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景區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6.5萬元。

法院審理:經營者承擔60%的責任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劉某作為的經營者,依靠經營具有一定危險刺激性的“網紅橋"吸引消費者游玩獲取利潤,不僅對高危風險的游玩項目未加強監管和防范,反而主動參與,增加危險性,是造成人身損害發生的主要因素,其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參與的項目存在一定風險性,但在個人評估風險及參與活動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未充分的做好自我保護,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本案應當依法減輕被告劉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結合原、被告的庭審陳述、證人證言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本次事故60%的責任。

法官說法:網紅設施打卡需謹慎

據本案主審法官萬小永介紹,近年來,國內新興娛樂項目層出不窮,常以驚險刺激博人眼球。但除了帶來飆升的腎上腺素,層出不窮的安全事故也常將它們推至風口浪尖。法官在此提醒,此類大眾化、非專業性的游樂項目大多處于監管盲區,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尚未健全,一旦出事,代價慘痛。消費者在體驗各類項目之前應做好風險評估,看好項目安全說明上的每一條內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去觸碰安全規定中明確寫著的安全禁區。公共場所管理人在保障設施安全的同時,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游客人身安全進行提醒,必要時還需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在意外發生時及時履行應急救助等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