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戀愛中雙方共筑愛巢,約定房產共同所有并以協議作保。翻臉后男方以申請補領房產證為由想要獨占房產,這份協議能為女方爭取到屬于自己的權益么?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案,判決女方享有訴爭房產一半產權。

小王和小李于2000年建立戀愛關系。20042月小王以七十余萬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房屋一套,并以該房作抵押,與中國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40余萬元用于支付房款。

2004122,小王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兩人商定房屋雙方共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小王,房屋權證由小李保管。200611月,小王以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為由向房產管理局申領新證。小李得知后立刻與小王交涉,后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確認對房屋產權各擁有50%的所有權。由于目前該房屋仍登記在小王名下,故小李訴諸法院為自身權益提供保障。

訴訟中,小李主張其在購買房屋、還貸、裝潢和購買電器等方面前后支付了30余萬元,并且雙方已達成房產各半的書面協議,要求法院判令小王對該房屋擁有50%的所有權;小王則辯稱購房時小李并未出資,只是代為管理房屋,協議也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協議是雙方在發生爭執后達成,均應遵守。故判決按照協議約定,訴爭房屋雙方各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