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戀人為爭房產上公堂
作者:余剛 莊莉莉 發布時間:2008-06-17 瀏覽次數:1223
本網無錫訊:戀愛中雙方共筑愛巢,約定房產共同所有并以協議作保。翻臉后男方以申請補領房產證為由想要獨占房產,這份協議能為女方爭取到屬于自己的權益么?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案,判決女方享有訴爭房產一半產權。
小王和小李于2000年建立戀愛關系。2004年2月小王以七十余萬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房屋一套,并以該房作抵押,與中國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40余萬元用于支付房款。
訴訟中,小李主張其在購買房屋、還貸、裝潢和購買電器等方面前后支付了30余萬元,并且雙方已達成房產各半的書面協議,要求法院判令小王對該房屋擁有50%的所有權;小王則辯稱購房時小李并未出資,只是代為管理房屋,協議也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協議是雙方在發生爭執后達成,均應遵守。故判決按照協議約定,訴爭房屋雙方各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