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中法官的推理方法
作者:金戀輝 發布時間:2008-06-16 瀏覽次數:1410
眾所周知,普通法系素有“ 法官造法”之稱,然而法官造法這一過程也蘊含著諸多不同的司法方法。在面對一個具體的案件時,案件本身的事實信息,司法先例以及規則、習慣、對社會福利的考慮,甚至是法官的信仰等諸多因素會同時影響法官的決定。然而,這些因素在法官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法官又是如何通過司法過程來發展法律的?本文試圖通過對法官造法的探索過程揭示其中的司法方法。
首先,法官從哪里找到體現在他的判決中的法律?一種情況是,憲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適合此案的規則,這時法官就無需再費力追尋了。這種對應一經確定,他的職責就是服從。另一種情況是憲法和制定法的規則都不能適用于該案時,法官就必須從普通法中尋找適合案件的規則了。這時,法官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將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較,無論這些先例是儲藏在他的心中還是躲藏在書本中。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審判概念,它們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決條件;而更后面的是生活習慣、社會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們之中才得以生成。通過一個互動過程,這些概念又反過來修改著這些習慣和制度。因此,法官的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較先例。如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無需做更多的事了。如果沒有決定性的先例時,嚴肅的法官工作才剛剛開始。這也就進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法官造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首先法官必須從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則,即判決理由;然后,他必須確定該原則將要運行和發展??如果不是衰萎和死亡??的路徑和方向。具體來看也就是,先要將先例中的那些偶然的和非本質的東西同那些本質的和固有的東西分離開來,然后再確定這個原則的邊界和它發展、增長的趨向。卡多佐法官將確定原則如何發展的方法進行了如下的分類:第一,哲學的方法,即對原則的指導力量沿著邏輯發展的路線起作用;第二,歷史的方法,即該指導力量沿著歷史發展的路線起作用;第三,傳統的方法,即該指導力量沿著社區習慣的路線起作用;第四,社會學的方法,即該指導力量沿著正義、道德和社會福利、當時的社會風氣的路線起作用。
卡多佐法官之所以將哲學的方法置于這些選擇規則之首是因為他認為其有一個有利的確定的前提假設,即由于具體案件數量很大,與主題相關的判決堆積如山,因此,能將這些案件統一起來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則就具有一種傾向,即在這個原則的統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能力范圍內將其自身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因此,人們不能在這一對訴訟人之間以這種方式決定案件,而在另一個類似案件的另一對訴訟人之間又以相反的方式做出決定。否則,訴訟人是無法確信法院的司法活動是公平的。而究其根源在于,先例有沿著邏輯發展路線自我延伸的傾向。卡多佐法官將司法過程微縮為:法官運用邏輯、類推、哲學,向前走直到到達某個特定的點。開始時,法官對這些路徑并沒有感到有問題,它們也遵循同樣的路線。然后,它們開始分岔了,法官就必須在它們之間作出選擇,而法官做出選擇時所依靠的就是歷史或者習慣、社會效用或正義情感,有時甚至是滲透在法律中的精神的直覺性領悟。
在某些原則的發展過程中,歷史的支配力有可能超過邏輯的或純粹理性的,這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說的歷史的方法。他舉了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不動產法的發展,以證明某些概念本身是從法律的外部而不是從法律的內部來到我們面前的,它們所體現的,許多都不是現在的思想,更多時昔日的思想;如果與昔日相分離,這些概念的形式和含義就無法理解;因此,為了真正合乎邏輯,它們的發展就一定要充分注意到它們的起源。但卡多佐法官也認為歷史的方法與邏輯的方法并不是對立的。有時候,某個對象適用這種或那種方法區別不大,這時,法官的偏好和訓練就決定了路徑的選擇。他引用了龐德的例子來說明這一問題。即生前禮贈的動產是否無需交付就有效?一些法官依據羅馬法來類比,而其他法官依據的則是普通法中有關轉移方式歷史。對有些法官來說,首先是分析基本概念,然后將分析的結果延伸到邏輯結論上去。宣布一個贈與和接受的意愿就已經具有了贈與和接受的效力,不再需要其他了,這與先前確定的法律交易的某些定義是相一致的,是一種法律行為。而對其他法官來說,這里的中心思想并不是與某個概念保持一致,而是要與歷史保持一致。
當歷史和哲學都不能用來確定一個原則的發展方向時,習慣可能就會起指導作用。卡多佐法官解釋之所以尋求習慣,很多時候是為了找到一些檢驗標準,以便確定應如何適用某些既定的規則。他特別舉了“商人法”發展的例子來說說明這一點,即有些案件的處理所遵循的進程都由某個特殊貿易、市場或職業的習慣,更準確的說是慣例來界定的。而如果對習慣略加延伸,就會將習慣與習慣性道德、流行的關于正確行為的標準、時代風氣等同起來,這就是傳統的方法與社會學方法之間的接觸點。
社會學方法中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正義的力量是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因為,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未達到其目標的規則不可能永久性地證明其存在的是合理的。邏輯、歷史和習慣都有它們的地位,當可能時,法官會影響法律使之符合它們,但也只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法律所服務的目的將支配所有這些方法。換句話說,法官就現存規則應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而發言時,一定要讓社會福利來確定路徑,確定其方向和其距離。卡多佐法官認為法官的任務就是要去發現社會福利,必須考慮到確定性、統一性、秩序和連貫性。但法官也并非隨意按照變化著關于便利或明智的看法來制作或廢除規則。相反,法官必須運用規則,只要這些規則對于發生的所有案件并非明顯不合情理和不便利,法官在尚未慎重地適用這些規則時,不能因為自己認為這些規則不像本來可能設計的那樣便利和合乎情理而拒絕這些規則,并放棄對這些規則的所有類比。當然,在這些規則中也會有尚未填補的空白,這時就需要法官來進行立法。制定法提供的是一個框架,法官通過解釋的方法來填滿它。在決定如何填補它時,社會學方法將其著重點放在了社會福利上。卡多佐法官使用社會福利這一寬泛的術語來涵蓋許多性質上或多或少有所聯系的概念。既可以指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共政策,集體組織的善;在這類案件中,社會福利所要求的經常僅僅是便利或審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堅守正確行為的標準??這在社區風氣中得以表現??而帶來社會收益;在這類案件中,社會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倫理的要求或社會正義感的要求,而不論它們是表述為信條或是體系,或者是一般人的心靈中所固有的觀念。卡多佐法官認為,在今天法律中的每個部分,社會價值的規則都已經成為一個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檢驗標準。在某些部門,社會學方法所起的作用與哲學的、歷史的或傳統的方法是和諧的,這就是那些仍然必須以追求邏輯性、融貫性和前后一致為其目的的領域。在其他部門,社會學方法似乎要取代與之競爭的其他方法,這就是,在司法權力運作空隙的限制內,前后一致的美德必須做出讓步的領域。在某種意義上,當把邏輯性、融貫性和前后一致作為更為重大的社會價值予以追求之際,實際也是在運用社會學的方法,然而在有些領域內,社會學方法與其他方法是相互對立的。
以上四種方法有時是獨自運用有時是共同適用。在面對某個具體案件時,邏輯、歷史、習慣、效用以及為人們接受的正確行為的標準,何種力量將起支配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諸多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最基本的社會利益之一就是法律應當統一并且無偏私,因此必須要遵循先例。當歷史或習慣是影響現成規則的推動力或主要推動力時,要與歷史或習慣保持一致,而當邏輯或哲學是推動力時,就要與邏輯或哲學保持一致。但是,要實現對稱的發展也許代價會太高。當一致性變成壓迫的一致性時,一致性就不再是好東西了。這時,對稱性或確定性所服務的社會利益就一定要通過衡平和公道或其他社會福利的因素所服務的社會利益來保持平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