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養小孩非親生 變更撫養獲支持
作者:陳凱 張艷 發布時間:2008-06-16 瀏覽次數:1051
本網南通訊:夫妻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達成了孩子由男方撫養的協議,但若干年后發現孩子非其親生。
沈某與孫某經人介紹戀愛,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1月,因雙方性格不和,沈某訴請離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調解離婚,孩子隨沈某共同生活。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沈某發現兒子的相貌與其差異較大,為消除疑慮,沈某做了親子鑒定。依據DNA分析結果,排除了孩子與沈某之間存在親生血緣的關系。為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并生育了孩子,造成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了小孩,故要求判令小孩由被告撫養。而被告孫某對原告的主張不持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孫某承認原告沈某的訴訟請求,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