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在自家門前駕駛機動三輪車時,無意間將年僅兩周歲的女兒撞倒并碾壓致死。被告人鮮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612,宿遷中院判決駁回鮮某上訴,維持原判。

鮮某家住沭陽縣農村,他有一輛農用機動三輪車,平常不用就停放在自己家門口路上。20082159許,一輛手扶拖拉機經過鮮某家門口時,被這輛三輪車擋了道。鮮某即啟動三輪車給手扶拖拉機讓路,沒提防兩歲的小女兒從屋里跑了出來,站到了三輪車旁邊。沒仔細觀察周圍情況的鮮某,在駕駛三輪車時將女兒猛地撞倒,緊接著碾壓過女兒的頭部,致其顱腦損傷當即死亡。

案發后,鮮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原審認為,被告人鮮某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其犯罪情節較輕,且犯罪后能夠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被告人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鮮某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中提出原審定性不當,其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審根據該案現場勘查情況,認為上訴人鮮某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原審法院認定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并無不當,故鮮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