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6月12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執行局三名法官行程萬里,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將賠償款10萬元及罰款4萬元執行到位,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2007年8月14日,揚溧高速公路發生了一起重大車禍,山東司機呂某駕車撞上前方黑龍江司機云某駕駛的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而停車等候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該車前移又撞上其前方河北司機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山東車司機呂某受傷、乘坐人馬某死亡,三車均不同程度損壞及黑龍江車上部分貨物損壞的后果。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滬寧高速公路大隊認定,司機呂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云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馬某家人來到潤州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將呂某和黑龍江車車主和掛靠單位以及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賠償費用634372元。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肇事車在被告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按車牌號投保兩份交強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萬元,其余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433893元。
2008年3月,該案移送執行,執行法官依法依法向保險公司發出執行令,但保險公司既未按法院下達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申報財產,并在法院多次督促下仍以多種理由拖延。6月12日,在執行局局長林知慶帶領下,法院組成攻堅執行組來到黑龍江,查明其在銀行有存款,完全有履行能力后,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該保險公司作出罰款4萬元的處罰決定。據了解,這是潤州法院在新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對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作出的處罰決定,并首次將處罰執行到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