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新形勢下法院執行管理建設
作者:楊立成 宛華斌 發布時間:2008-06-13 瀏覽次數:1277
“執行難”歷來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如何解決執行難問題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新民事訴訟法已于
1、提升執行隊伍
執行人員素質的高低往往直接影響到執法活動的質量。在過去法院執行隊伍建設中,由于法定準入標準低和優勝劣汰機制尚未建立,執行局往往是法院一些業務能力差的人工作的理想崗位,這就帶來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低。特別是一部分非正規法律本科畢業,又在工作中不積極學習的執行人員,容易在執行工作中違法執行、消極執行、貪污受賄等,這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降低司法部門的威信,損害了執行人員在群眾心中的良好形象。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急需改善執行隊伍,走精英化道路,科學、合理地配置好法院現有的人員。本著審執并重的思想,對執行隊伍作出適當的調整。繼續深入推進走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在職業準入上要堅持高標準、精英化。在執行法官的選任上,要求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具有豐富的實踐和技能,注重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的培養和造就;同時,建立執行助理制度,積極吸引從高校畢業的優秀人才進入執行隊伍。為使執行助理能勝任工作,要求其至少具有法律本科學歷。工作中,執行局應當重視和發揮執行助理的作用,讓執行助理在執行法官的指導和監督下培養獨立辦案的能力。其次要確保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穩步的提高。注意對執行人員定期培訓,通過培訓學習,使執行人員法律素養和理論水平及時得到了更新,執行理念得到提升。同時也要適當提高執行人員的待遇,有效避免執行腐敗的發生。
2、規范執行過程
在以往的執行過程中,執行權高度集中,職權主義色彩濃厚,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執行過程草率,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由于執行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性質,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應由法院執行局的不同部門行使,并根據執行權能的特征配備不同資格的人員,執行法官專司裁判,執行助理專司實施,使案件的執行得到了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行過程權更加規范。作到立案規范,不得立執不分、以結代立;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規范,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適用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不得消極執行;執行期限規范,結案嚴格符合法定期限規定;執行局應當認真接受執行監督,不得拖延或拒不執行上級法院的執行監督決定;建立執行信訪制度,認真及時處理涉執行信訪。積極實行執行過程公開制度,將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予以公開,自覺地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執法工作的高效、公正,增強法院工作的公信度。
3、創新執行手段
在以往的執行過程中,“粗放式”執行方式諸如“執行風暴”、“假日行動”,比較盛行,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以損害相關人的利益為代價,帶來許多不良的社會后果。在新的形勢下,我們要在主動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不斷改革創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大膽探索新的執行方式方法,諸如強制管理義務人資產,協助調查令,網上執行,債轉股,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新聞暴光,公告執行,限制高消費,舉報有獎,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執行震懾機制等新的舉措,解決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
4、優化執行環境
執行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法院裁判效力的實現,也事關執行功能的有效發揮。在今天,執行工作不再是一項單獨的業務工作,它牽扯到諸多方面的關系和利益,法院需要協調各方。在過去,由于傳統思維和工作習慣的原因,我們一直把執行工作定位于法院自身的職能工作,幻想單純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完成執行工作。所以,執行工作一直處于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之中,常常是孤軍作戰,效果很差,這造成法院執行工作的被動局面。為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法院必須要做到:內部聚力,執行局要積極爭取辦公室、各審判庭、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裝備等部門的支持,形成全院齊抓共管的局面;外部借力,經常向黨委、人大專題匯報執行工作, 爭取黨委、人大等上級領導機關支持配合,協調好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土管、房管、金融等部門的關系,努力形成合力,營造有利于執行工作科學發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