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職工到公司后上崗前換工作服突發疾病死亡,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而單位認為不能認定為工傷訴至法院。近日,邳州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張師傅系某水泥廠粉碎車間職工。200745日晨,張師傅向往常一樣到車間上班,550分左右張師傅在換工作服準備上崗時,突發疾病暈倒在地,同崗位職工發現后,隨即將其送到醫院救治,10時左右張師傅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診斷為腦出血、腦疝。427張師傅的妻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611勞動部門審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張師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死亡,視同為工傷。

某水泥廠認為,張師傅到宿舍前已經處于發病狀態,其昏倒的地點在宿舍非工作場所,昏倒時不是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工作時間。勞動部門認定視同工傷是錯誤的。

勞動部門辯稱,2007456左右,張師傅與廠里另一職工一起到廠里上班,另一職工先換好工作服進入車間工作,后回宿舍時發現張師傅在更衣場所換工作服時突發疾病暈倒在地,隨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師傅換工作服雖是在職工宿舍,但是為上崗工作做準備,宿舍是其平時上崗前的更衣場所,應視同“工作崗位”范圍,不能將其狹隘的理解為正在工作的崗位。張師傅死亡原因經診斷為腦出血,該病系腦血管發生病變,具有突發性。被告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張師傅視同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邳州法院維持了勞動部門對張師傅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