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訴前調解”
作者:王雷 發布時間:2008-06-12 瀏覽次數:1409
調解工作是法院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方式,在立案審查階段開展訴前的調解工作,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縮短辦案時間,節約司法資源。
一、開展訴前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首先,訴前調解減輕了當時人的訴訟負擔。一方面節約當時人的時間,另一方面節省當事人的訴訟費用。
其次,訴前調解節約了司法資源。訴前調解案件不用象正式開庭一樣,嚴格履行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而采取靈活的形式,更有利于事件的解決。另一方面訴前調解工作使一批較為簡單的案件在立案前得到處理,法能夠整合更多的精力和時間來處理較為復雜的案件。
再次,訴前調解更有利于促進“案結事了”,化解社會矛盾。在立案階段即開展調解工作,此時當事人雙方的對力情緒還不夠強烈,促成雙方和解的可能性較大。而且訴前調解案件比其它訴訟類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率較高,有力緩解審判和執行的壓力。
二、訴前調解的主要方式方法。
1、當事人自愿選擇原則。在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時,堅持遵循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時的自主選擇權,鼓勵當事人自愿選擇訴前調解程序。一般情況下,在給當時介紹完訴前調解的優勢之后,絕大多數當事人,最終還是選擇訴前調解的方式。
2、堅持有限原則。訴前調解應當界定在有限的范圍內,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訴前調解,一般的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一些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采用訴前調解的方式成功率較大。
3、堅持合法原則。訴前調解也應當嚴格使用法律的規定,不能為追求訴前調解,而強制、違法進行調解,更不能久調不決,故意刁難當事人。
4、集中專業人才,發揮專業優勢。訴前調解要求參加調解的法官要有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在調解過程要注重發揮他們的專業優勢,擅長心理交流,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以法育人,才能更加有利于做好訴前調解工作。
三、探索訴前調解新途徑。
1、進一步拓寬訴前調解案件的范圍。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基礎上,引導更多的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方式。將訴前調解案件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促使更多的案件采用訴前調解的程序。
2、訴前調解關口前移。訴前調解工作和信訪工作結合,高度關注一些群體性糾紛和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提前介入,調解關口前移,在事件發展的萌芽階段,就開始參與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
3、吸收基層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現階段,訴前調解工作,主要由法院來完成。嘗試吸收一些基層組織參與到訴前調解中來,最大限度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基層組織具有豐富的基層調解工作經驗,對事件有更深的認識,充分發揮他們的優勢,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