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行人下班回家途中被路障絆倒損傷,對此誰應當承擔責任?610,徐州市泉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2008297時,周道下班騎自行車回家,行至徐州市黃河新村歌舞團路時,被路中間的石墩絆倒,經醫院檢查為鼻骨骨折、臉部多處受傷,周道住院治療多日并花費數千元費用。后經了解,該石墩系當地街道辦事處因實行社區封閉管理時統一設置,周道遂要求街道辦事處承擔賠償責任,但遭到拒絕。

法院認為,街道辦事處在道路上設置石墩違反了有關道路交通法規的規定,留下了安全隱患,其行為與周道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街道辦事處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街道辦事處賠償周道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5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