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律師事務所在代理一家光電公司案件時,在合同中對收費方法進行了約定。由于案件涉及的金額數目較大,除了收取基本代理費外還約定根據案件審理結果由該公司支付適當的獎勵金。最終案件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結案,該公司認為律師事務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作用不大,拒絕支付適當獎勵金36萬余元。那這筆獎勵金到底該不該支付呢?611,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光電公司在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與對方發生了糾紛,便委托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的蘇州分所來打這場官司,由于訴訟所涉及的金額十分巨大,光電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在收費辦法中約定律師事務所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的百分之一收取基本代理費,光電公司同意根據案件審理結果,向律師事務所支付適當的獎勵金,雙方對如何支付獎勵金做了明確約定。簽約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200710月,光電公司與對方就雙方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法院作出裁定,準許雙方撤訴。2008118,律師事務所向光電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光電公司按約支付獎勵金368781元。但光電公司未支付該款。律師事務所認為,雙方在協議中所約定的案件已經審理結束,根據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規定,光電公司應在簽訂和解協議后7日內按照和解協議確定需支付的金額與對方起訴金額的差額的9%?10%支付獎勵金。律師事務所遂提起訴訟。

而光電公司則認為,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律師費,律師事務所所訴請的“獎勵金”,并非法律服務費,所謂獎勵金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沒有任何依據。而且代理合同簽訂后,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沒有參與相關訴訟活動,導致公司在訴訟中遭受重大損失,作出重大讓步才達成和解。最后辦理撤訴及解除保全手續,律師也沒有參加。整個訴訟中,律師沒有出庭一次,其法律服務是懈怠的、不存在的。此外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師事務所的格式合同,由于公司是外資企業,對大陸法律、法規不熟悉,遵從律師事務所的要求簽署,且是在律師事務所多次暗示其與法院有良好關系的前提下產生重大誤解才簽訂的。簽約中律師事務所存在欺詐,合同約定的收費內容違反江蘇省律師收費辦法的規定,顯失公平。綜上,光電公司認為該律師事務所實施了民事欺詐,雙方的合同應無效,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該委托代理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認真全面履行合同。簽約后,律師事務所提供了法律服務,參與了相關訴訟活動。光電公司未按約支付全部律師服務費用,系違約,其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光電公司認為簽約時該律師事務所存在欺詐且所指派的律師未按約履行自身的義務并無相應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采信。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條款雖由律師事務所打印,但是根據雙方就個案協商形成的意見所制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體現,并非律師事務所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光電公司進行了協商,因此該合同條款不能認定為格式條款。雙方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包括基本代理費和獎勵金,雖然基本代理費和獎勵金的名稱表述及計收比例與江蘇省物價局、司法廳頒布的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標準中的規定不盡相同,但該項收費約定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從合同條款的內容看,雙方約定的基本代理費和獎勵金均屬律師服務收費范疇,該條款對雙方具有拘束力。況且基本代理費和獎勵金的約定標準即使對照江蘇省物價局、司法廳頒布的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標準來看,也不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情形。綜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判決光電公司給付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368781元,并償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