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分析當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特點并提出對策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1504
寶應法院在審查、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發現,當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特點,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較大困難,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當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特點
一是受案數逐年增多。2006年該院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79件,2007年受理117件,今年1-5月已經受理65件,同比上升66.7%,給法院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壓力。
二是執行難度加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諸如征地、拆遷等群體性案件愈來愈多,此類案件往往牽扯面比較廣,矛盾對抗較為激烈,執行難度比較大。以建設部門申請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為例,一些違章建筑在建過程中,作為監管單位的建設部門長期管理缺位,直至違章建筑建成甚至使用后,才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發給違章戶。而此時,違章建筑往往已經有人固定居住,且周邊往往已經形成違章建筑群,“牽一發則動全身”,使法院執行工作很難展開。
三是行政執法存在瑕疵。對于非訴行政案件,法院只能做合法性審查,并且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范圍非常狹窄,僅限于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存在其他明顯違法的情形。于是,大量雖然具有合法性卻存在不當、不合理等執法瑕疵的非訴行政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陷入非常尷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受理的非訴行政案件存在執法瑕疵,法院很難執行到位;另一方面,法律既然賦予法院強制執行權,一旦執行不力,法院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執行責任。
二、對策和建議
一是全面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各項合法性要件進行嚴格審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只規定了合法性審查,但并不排斥合理性審查,因此,法院完全可以結合案件類型合理性的一般要求,從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發,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適當審查,以確保非訴行政案件審查職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二是依法規范實施非訴行政執行。依法規范執行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執行措施,兼顧各方正當權益,既要避免成為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也要避免久拖不決影響行政效率,既要依法行使職能,也要確保社會效果。對群體性、強制拆遷類案件的執行,尤其要注重緩和各方的矛盾爭端,維護社會穩定。
三是爭取各方支持,形成執行合力。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對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理解和支持,優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環境,尤其是涉案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案件執行予以必要協助。
四是加強對行政主體的指導與監督。通過協助舉辦行政執法培訓班、邀請行政執法人員觀摩庭審等形式,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指導力度。對于裁決不予執行或存在一定執法瑕疵的案件,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可能涉及違法違紀的線索,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五是改革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模式。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司法主導型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模式,即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例外。這種執行模式設計的初衷是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造成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涌入法院,既影響了行政效率,也增加了法院負擔。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起行政主導型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模式,即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原則,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