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按揭購房后身亡 家人提前還貸理賠惹爭議
作者:蔡永芳 發布時間:2008-06-11 瀏覽次數:966
本網無錫訊:投保人按揭購房后購買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家人提前還清貸款后能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墊付款?日前,錫山法院在審結的這起房貸險案件中,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保險責任,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3年7月,劉某以按揭的方式購買了某小內的一套商品房,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為劉某,保險房屋為該商品房,財產損失保險期限、還貸保證保險期限為10年,借款金額為20萬元,保險金額為20萬元。同日,劉某交清了2000元保險費。之后,劉某均按約還貸。2007年3月,劉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截至此時,劉某尚結欠貸款未償還本金13.8萬元,劉某家屬將該部分款項一次性付清。現劉某繼承人以向貸款銀行墊付了剩余貸款本金,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3.8萬元。
錫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包含有兩項保險內容,既有對被保險房屋的財產損失保險,又有對被保險人還貸能力的還貸保證保險。其中,保險合同對還貸保證保險責任約定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以及被保險人失蹤后被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承擔還貸保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所以該保險實質上是對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額支付銀行借款所作的保證保險。本案中被保險人劉某在意外事故中死亡,但其家屬按期足額支付了銀行借款并已提前還清,并未造成銀行借款的拖欠,故保險人不需承擔還貸保證的保險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